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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MAINLAND/MAI4/8704918.shtml

 

 

 

 
台商寶成轉投資的廣東裕元鞋廠,四月間爆發大規模員工抗爭,寶成最終以全額提撥員工「五險一金(養老、醫療、失業、工傷補助金與住房公積金)」回應,震驚了台商圈。

這幾年因為大陸工資高漲、人民幣升值…,在大陸打拚多年的台商部分移往東南亞;留在有「小台北」之稱的東莞、昆山等地的台商,辛苦追求轉型升級。但不久前發生的越南排華暴動,卻讓當地台商成為中越南海較勁下的犧牲品。那裡才是台商安身立命之處?

登陸投資 去年創下新低

長期走訪大陸各地,服務台商法律與財稅的富蘭德林證券董事長劉芳榮,看盡不少台商辛酸。過去,他曾像一卡皮箱走天下的台商,因為看準大陸便宜的人力、土地等條件,跟著到大陸打拚;多年下來,親眼見證不少企業在大陸創造財富的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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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MAINLAND/MAI4/8704919.shtml

大陸台商融資難,配合兩岸經貿往來開放腳步,金管會亟思挺台商之道。

先前因回台上市公司F-再生的財務透明問題,引發台商緊張,擔心金管會關閉回台上市大門。官員表示,鼓勵台商回台上市的政策不受影響,但F股公司的營運地點不在台灣,希望未來F公司的財務、業務資訊能更即時透明。而資訊透明,也是政府執行相關政策的重要原則。

在銀行融資方面,金管會銀行局局長詹庭禎說,銀行有個別的授信政策、曝險額度的控管,對於本業很努力的台商,「一定會想辦法借錢給他們!」

詹庭禎也說,目前已有十一家台資銀行在大陸設有分行,永豐銀行也有子行在大陸當地;未來還有其他國銀前進大陸,協助台商。

一家在大陸設有分行的授信主管說,各銀行對大陸的曝險額,需符合金管會規定以外,多數銀行內部也都設有曝險上限;每年會根據國內、外經濟現況,分析今年度各產業的發展前景;因此,風險較高的產業,大陸曝險額占大陸授信比率較低,反觀,風險較低的產業,會有較高曝險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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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05526

 

訊息摘要 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公(發)布日期 103-06-04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35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10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第 1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以下簡稱公約),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
           進兒童及少年權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3 條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
           會對公約之解釋。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
           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
           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
           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
           進公約所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第 6 條    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
           表,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
           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約之宣導與教育訓練。
           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
           三、國內兒童及少年權利現況之研究與調查。
           四、國家報告之提出。
           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
           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
           前項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第 7 條    政府應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第一次國
           家報告,其後每五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
           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
           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 9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
           施行後一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
           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
           ,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 10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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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05529

 

訊息摘要 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03-06-04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2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3-2、370、455-2  條條文


第 455-2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
           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
           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
               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
           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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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編之一  協 商 程 序 >>相關裁判

第455條之2(協商程序之聲請)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 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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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05529

 

訊息摘要 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03-06-04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2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3-2、370、455-2  條條文

第 370 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
           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
           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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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05529

 

訊息摘要 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03-06-04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2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3-2、370、455-2  條條文


第 253-2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
               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
               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
           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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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工作小組 < law@mail.moj.gov.tw >

 

■ 法律最新訊息 ■
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103.06.04)
刪除並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條文(103.06.04)
增訂並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條文(103.06.04)
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103.06.04)
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條文(103.06.04)
  更多法律 …
■ 法規命令最新訊息 ■
經濟部令: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03.06.06)
國防部令: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103.06.06)
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修正「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103.06.06)
經濟部令:修正「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3.06.06)
財政部令:修正「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103.06.06)
  更多法規命令 …
■ 行政規則最新訊息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72條第2項、第81條準用第72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2條第3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訂定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自即日生效(103.06.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72條第2項、第81條準用第72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2條第3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訂定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自即日生效(103.06.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4款規定,訂定核准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範圍,自即日生效(103.06.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4款規定,訂定核准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範圍,自即日生效(103.06.06)
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4款規定,訂定核准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基於股票選擇權及股票期貨交易避險 所需,得另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買賣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之標的證券及認購(售)權證,並得進行該標的證券之融券賣出、借券賣出或撥券賣出,但不得買賣造市者 公司本身或「公司法」第6章之1所定關係企業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10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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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規最新訊息 ■
修正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事務管理查核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103.06.04)
修正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小額採購作業要點第六點(103.06.04)
訂定「雲林縣政府辦理欠稅案件承受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103.06.03)
訂定宜蘭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短期使用作業要點(103.05.30)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3年5月29日北消救字第1030992683號函:修正「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對民間救難團體補助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10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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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草案最新訊息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漁業法施行細則」第12條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3.06.06~103.06.13)
教育部公告:預告「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3.06.06~103.06.13)
財政部公告:預告「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草案(預告期間 103.06.06~103.06.13)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告:預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養機構忘我園區服務照顧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3.06.06~103.06.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之1、第69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2條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3.06.05~103.06.12)
  更多法規草案 …
■ 大法官解釋最新訊息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21 號(103.06.06)
 

更多大法官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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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8709739.shtml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提告向陳肇敏等人求償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宣判,法界人士解讀判決書後認為,法官幾乎全面採信陳肇敏等人確有違失的證據,軍方其實有機會獲判連帶全額賠償八千八百多萬元,但軍方訴訟策略不當,只獲賠近六千萬元。

法界人士指出,軍方提告「先位聲請」是依總額八千八百四十四萬多元平均,向陳肇敏等人各求償一千四百七十四萬元「備位聲請」則是要求陳肇敏等人應全部連帶賠償八千八百四十四萬多元;所謂「先位聲明」、「備位聲明」,就好像俗稱的「第一志願」、「第二志願」。

依軍方提告的「先位聲明」,也就是每人最多只能判賠一千四百多萬元,表面上看起來與總數八千多萬元相同,但因責任分擔後,不可能每人都判賠最高額度,所以昨天一審判決結果,合計才判賠五千九百多萬元。

如果軍方「備位聲明」是陳肇敏等人應全部連帶賠償八千八百四十四萬多元,依法官判決看來,應該會勝訴,也就是陳肇敏等人應連帶全數賠償八千八百四十四萬多元,但依審判程序,「先位聲明」勝訴後,「備位聲明」就不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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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8711970.shtml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刪除現行擄人勒贖的死刑規定,若單純犯擄人勒贖罪,但未殺死被害人,將不可判處死刑。

立院也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增訂「保證金計息」條款,對於被告以保證金具保者,應給付利息,法院發還保證金時,一併發還實收利息。近年來重大經濟、金融 犯罪及貪瀆案,保證金動輒上千萬元或上億元,立委廖正井、薛凌等人認為,當事人有時是以借貸方式籌款繳交保證金,保證金獲返還時卻無計息,提案修法。

另外,鑑於侵害營業秘密案件蒐證不易,立院昨天通過修正證人保護法,納入海外侵害營業秘密者可擔任「汙點證人」,以鼓勵揭發犯行。而現行規定,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犯罪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網絡,使檢方查獲相關犯罪者,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但為加強「窩裡反」誘因,修正條文增加若經起訴,必 須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

刑法擄人勒贖罪的修正,目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比起擄人勒贖並殺害被害人,單純擄人勒贖情節較輕,卻一樣可處死刑,法界及人權團體迭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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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rood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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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HEALTH/HEA1/8716151.shtml

 

台南一名卅八歲女子到坊間連鎖醫美診所微整形,以微晶瓷注射隆鼻,術後發生一眼全盲、一眼幾乎半盲的後遺症,目前在成大醫院治療,視力恢復機率很低,讓她悔不當初。

「怎麼知道愛美的結果竟然是這樣!」這名女子因為視力持續惡化,加上與診所間的賠償協商談不攏,覺得心力交瘁,認為愛美竟然要付出這麼大的代價,是當初微整形之前完全沒想到的。

整形外科醫師出身的台南市衛生局長林聖哲表示,微整形雖然看起來安全,事實上若不小心,仍可能留下可怕的後遺症,愛美最好還是要找有經驗、合格的醫師手術。

這名女子是在數月前到診所整形,當時除了抽脂,還注射微晶瓷隆鼻,女子在麻醉甦醒後,發現左眼看不見,之後到成大治療,雖施以類固醇、高壓氧治療,效果都不佳,且右眼持續惡化幾乎全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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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MAINLAND/MAI1/8716173.shtml

 

在 「六四」天安門事件將滿廿五周年之際,北京當局試圖把這一事件從人們記憶中抹去。美聯社報導,官方主流媒體對這事件的處理手法,讓人覺得「六四」好像從未 發生過,民間也沒有討論的機會。法新社則說,目前大陸龐大的審查機器竭盡所能,全面刪除書籍、電視和網路上提及「六四」的文字,甚至試圖不讓年輕一代知道 這件事。

 

法新社指出,目前三分之一的中國人口是「六四」後出生的,而親身經歷過的人又不大情願提起這話題,因此多數廿五歲以下的人對六四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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