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問:我先前花了60萬元買一塊土地,捐給某鄉公所,並以土地的公告現值200萬元列報捐贈扣除額,結果被國稅局認定虛報140萬元扣除額,除了補稅還被外加1倍罰鍰。請問,捐贈土地給政府抵稅的價值應如何申報才合法?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所得稅法規定,捐贈政府可享「捐多少、抵多少」的好處;但如果是捐贈土地,抵稅價值的認定就有優先順序,首先是土地取得成本,其次為如果拿不出成本證明,則以土地公告現值的16%計算捐贈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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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已故前日本山口組大哥何○汜,生前立遺囑將土地留給長子何○哲,何○哲將土地登記所有後,弟弟何○倫提出遺囑無效訴訟。板橋地院今天判決何○哲敗訴,應塗銷土地繼承登記。判決書指出,何○汜3年前過世,遺留位於新北市土城、板橋區22筆土地及新台幣1065萬元現金,何○汜生前由許姓友人代筆書寫遺囑,要將遺產全數留給長子何○哲,何○哲隔年4月間便將22筆土地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同父異母的何○倫認為,何○汜在遺囑上的簽名與平日所簽的不同,遺囑應屬無效,因此應塗銷22筆土地繼承登記;何○倫並主張就算遺囑有效,也已影響原可繼承的1/4特留分,要求何○哲重新辦理繼承登記後,分割一半遺產給他。
法官審理時,傳喚何○汜的吳姓義女及許姓、周姓友人,皆證稱何○汜當時意識清楚、精神狀況良好,並均悉遺囑內容,且為本人簽名、蓋印。法官認定遺囑確實出於何○汜的自由意志,且符合法定方式,並非無效,但因遺囑已影響法定繼承人何○倫可繼承1/4的特留分,因此判決何○哲敗訴,應塗銷22筆土地繼承登記(中央社100年11月4日報導:何○汜遺產官司 長子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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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草案,修法提升工資受清償優先順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如玄說,「不反對」但有「擔心」。 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上午審查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翁金珠等人所提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草案,翁金珠在提案中指出,雖然現行的勞基法規定,雇主積欠6個月以內的工資,有最優先受清償的權利,但實務上,這項優先全都低於抵押權與質權,導致勞工權益受損。因此,翁金珠提案,參酌海商法的相關規定修法,比照船員於僱傭契約所生的債權,優先於船舶抵押權,提升勞工於勞動契約所生的債權中,受清償的優先順位,以保障勞工權益。對於立委提案修勞動基準法,提升工資受清償優先順位,王如玄在答詢時指出,勞委會「不反對」,但有「擔心」。王如玄說,此修法如果不能溯及既往,對太子汽車欠薪員工幫助不大,若要溯及既往,讓薪資債權優於抵押權,將使得銀行要求借款廠商提高擔保品,對既有公司會造成經營困境,在這些公司上班的勞工也會受到影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當傑答詢時指出,「期期以為不可」,這項修法將影響產業與經濟發展,傷害到廣大員工就業機會,因為,金融機構或民間企業擔保債權若受影響,企業融資受限,產業會受到衝擊,進而影響員工,他認為,要處理工資積欠問題,必須回歸到社會救助制度,讓工資墊償基金發揮功能。由於朝野立委對於相關修法持不同意見,雖然本案經委員會初審通過,但送交立法院院會討論前,仍需交由黨團協商(中央社100年10月27日報導:提升工資受償順位 勞委會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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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賴瑩真律師 |
據查,在八月初由美國引燃的債務導火線與難解的歐債議題,使得近日全球股匯市與金融市場盡皆引爆大幅震盪之同時,許多投資人反而看準基金「逢低布局」的特性,選擇此時進場購買。根據了解,在八月份時無論是定期定額扣款人數、筆數或金額均呈現同步上揚的跡象,其中扣款筆數更增加逾8,000筆,反而較六、七月份更為熱賣。
在投資人急著逢低布局的同時,除了先詳細審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內容,了解基金特性及投資範圍是否符合自己需求,是否可以承受風險之外,基金的信託契約,你看過了嗎?又看懂了多少呢?
基金信託契約,為發行基金的證券投資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通常是銀行)間訂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規範基金發行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投資人間之權利義務。
在基金信託契約中,與投資人最息息相關的規範,便是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受益人即是指投資人,通常在基金信託契約的第二十七條或二十八條,會有針對「受益人會議」的相關規定。原則上,只要是有關(1)修訂契約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2)更換基金發行公司;(3)更換基金保管機構;(4)終止本契約;(5)基金發行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6)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7)其他法令、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均須召開受益人會議,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通過上面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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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香港最高上訴法院終審法院,廿四日針對香港已故富婆、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的遺產爭奪案,駁回與龔家爭奪遺產的商人陳○聰上訴申請。陳○聰除了在這場千億爭產案最終敗訴,還因涉嫌偽造龔如心遺書,被依偽造文書罪起訴。陳○聰廿四日並未親自出庭,而是由他的委任律師團代表,律師主張陳○聰所持有的二○○六年遺囑是真的,遺產金額龐大,當事人有權提出上訴,但法官認為,陳持有的那份遺囑是偽造的,駁回上訴請求。由於終審法院是陳○聰最後上訴機會,廿四日的判決意味這樁爭產案爭訟終於了結。對於這項判決,陳○聰表示尊重,但也重申未偽造遺囑,他將與律師研究下一步行動;華懋慈善基金會代表律師何○基在庭外表示,對判決感到高興,相信這已是最終判決,陳○聰沒有其他法律程序可走。曾是亞洲第一富婆的龔如心,二○○七年因卵巢癌過世,她生前與風水師陳○聰關係密切,陳在她過世後拿出一張宣稱是龔如心二○○六年簽下的遺囑,當中指定陳為遺產唯一繼承人,龔如心家屬提出另一份二○○二年定的遺囑,表示龔如心的意願是將遺產交付華懋慈善基金會信託用於慈善,引發兩造纏訟爭奪遺產。龔如心遺產估計達一千億港幣(約台幣三千八百億元),加上陳宣稱兩人是情侶的關係,以及偽造遺書等傳言,讓這樁爭產案多了性與犯罪的色彩,備受關注。香港高等法院去年認定陳所持遺囑為偽造,龔家手上那份才是真的,判決陳○聰敗訴,陳提出上訴,今年二月遭高院上訴庭駁回,陳再向終審法院聲請上訴。陳也因此案於五月被以涉嫌偽造文書罪起訴,二千萬港幣交保,將於下月出庭,若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十四年徒刑(自由時報100年10月25日報導:龔如心遺產 風水師拿不到)。
【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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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朱峻賢律師
FATCA是指美國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又被戲稱為「肥咖法案」,其內容係要求2013年之前外國金融機構(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FFI")必須與美國國家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簽定外國金融機構協定("FFIA"),同意FATCA的規定,自2013年起每年向IRS申報當年度美國公民透過該機構帳戶所獲得的利益、資金流動、資本利得的情形。FATCA是跳過各國政府,直接透過與外國金融機構簽署協定,要求外國金融機構配合提供美國公民之帳戶資料。
FATCA的立法,是要解決美國公民(含雙重國籍者)濫用海外賬戶規避稅收的問題,以防堵美國公民利用海外帳戶逃漏稅。一般而言,銀行、經紀人、保險公司、避險基金、證券化工具和私募股權基金等非美國機構均被視為FFI,而被列為適用對象。
目前FATCA的發展現況,2010年3月18日FATCA制定,陸續發佈有關實行細則,2010年8月27日發布2010-60號公告、2011年4月8日發布2011-34號公告、2011年7月14日發布2011-53號公告,預料在201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原訂係於2013年1月1日生效,後經宣佈延後1年生效)前,美國仍將持續發佈有關實行細則,相關金融機構應予特別注意。
至於上開公告之重要條款,以2010-60號公告而言,在於定義哪些機構屬於外國金融機構/非外國金融機構如何辨別美國籍身分客戶的帳戶如何處理美國籍身分客戶所持有的新、舊帳戶定義低風險及得免適用FATCA的外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須向IRS申報的資料;而2011-34號公告重要條款,則有引進私人銀行(private banking)帳戶概念,金融機構須制定額外查核工作、要求對金額超過50萬美元以上帳戶進行查核,如帳戶可能是美國籍客戶持有,需在2015年1月1日前要求提供並取得帳戶狀況文件,此後每年需重新查核一次、法務長須確認遵守IRS規定,並確認在協議生效前並無協助客戶規避稅責情形及提出透過中間機構付款(passthru payment)規定的準則。要求參與FFIA的金融機構,對不參與FFIA的金融機構或拒絕提供資料的帳戶給付轉付款項時,代扣繳30%的稅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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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hannel.pixnet.net/reading/event/info/1452
快回答以下檢視糖癮的相關問題,留下您的部落格網址,並將題目和答案轉po到您的部落格,註明「檢視自己的吃糖習慣,別再讓糖《甜死你》!」,就有機會獲得《甜死你》新書一本!
1. 每天早餐的主食(如麵包)大多是甜的嗎?(否)
2. 餐後(尤其早餐)通常要搭配含糖飲料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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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omnibook.pixnet.net/blog/post/5039066
為了慶祝「博識出版」在Pixnet落腳,
特別舉辦了贈書活動!
猜中《超級專家》1 ,2 集的主角職業,
就有機會讓超級專家--安娜跟你回家喔!
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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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以蓓律師、簡榮宗資深顧問
隨著現代科技越來越發達,網路業、電信業的發展可說是一日千里、日新月異,網路與電信之間的分際隨著行動上網的普及越來越有模糊化的趨勢,連帶的,也引伸了更多商機出現與關注。
行動廣告是指出現在無線裝置上的廣告訊息,依據無線廣告協會(WAA對行動廣告之定義係指「透過非固接網路的方式,將訊息傳送至如手機或PDA等無線通訊設備上以達到廣告推播之效果。」。這樣具有「anytime, anywhere」的恆網(Evernet)概念的新興媒體,對於消費者而言,行動生活可謂無所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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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胡綺萱 【台灣法律網】
【案例事實】
主委是否有權否決開會決議之事?譬如改善監視器設備、頂樓漏水修繕等較大開銷之事,大廈管理法規中是否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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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賴瑩真律師
TDR(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即台灣存託憑證,指的是企業在國外已上市,另在台灣募集上市,以存託憑證掛牌,又稱第二上市。原則上,存託憑證的持有者與該企業普通股股東享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
自民國98年以來,已有25檔TDR來台掛牌,其中最為著名的,即是在98年12月16日正式在台上市交易的康師傅,當時吸引逾一千億元資金,三百五十萬張申請認購康師傅TDR,在市場上掀起一陣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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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民進黨副總統參選人蘇嘉全農舍爭議,持續發酵。
農委會主委陳武雄昨天表示,「農地農用」是最根本精神,農委會已兩度發函,要求屏東縣政府查明蘇嘉全農地使用情形,但至今縣府仍未以正式公文答覆,因此農委會無法認定有無違法。
此外,蘇妻洪恆珠是否為「農民」,則要依屏東縣府當時申請狀況作認定,但「縣府還沒有給我們答案」。
銓敘部次長吳聰成表示,銓敘部在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有函釋,公務員在下班時間及假日,從事自有農地事務,而非實際從事農業的自耕農、佃農或農業推廣工作者,就沒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範。但並未提到公務員是否可以兼具農民身分或蓋農舍。
馬英九總統昨天也首度表示,是否合法固然要查,但當事人應要注意社會觀感對這樣行為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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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1/9/27/NEWS/SOCIETY/SOC6/6615138.shtml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李姓母女向馬姓男子租屋,李的20歲女兒在屋內燒炭自殺身亡,馬姓房東認為屋子成為凶宅,跌價損失100多萬元,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定,房子還沒賣出,未產生跌價損失,李的女兒自殺時並無故意要侵害房屋的財產利益,判決房東敗訴。
馬姓屋主的律師曾海光大嘆「判決太扯」,有違社會通念,凶宅從李的女兒自殺那一天起,就造成跌價損失,根本賣不出去,且自殺的人連自己身體都不在乎了,怎會在乎別人的房子,法官邏輯有問題,「這樣的判決對房東而言,是不定時炸彈,難道以後房東都要房客提出不會自殺的證明?」
發生自殺燒炭案的房子,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上。李婦和年20歲的女兒一起居住,與房東簽訂2年租賃契約,但才住半年,女兒就在屋內燒炭自殺。李婦沒通知房東,直到女兒過世後8個多月搬離傷心地,與房東提前解約,房東詢問原因,才知道房子成為凶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