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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997543.shtml

 

在人力仲介公司任財務經理的傅姓女子,因健康出問題,被公司以工作條件變更、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資遣,法院以傅女並非無意願工作,認定公司解雇違反勞基法,判她勝訴,除回復工作權,停職期間的薪資也應照付。

桃園地院調查,傅姓女子七年前到一家人力仲介公司擔任財務經理,工作六年後健康出現問題,公司同意讓她休養,財務經理找人暫代,不到兩個月,公司另聘他人擔任財務經理,並以電子郵件告知她「業務性質變更、無法勝任工作」,將她資遣。

她認為公司趁她生病,故意找理由叫她走路,打官司主張勞資關係存在。

法院審理時,這家公司指出,傅女擔任的是專業性高階經理人職務,業務停頓會影響公司運作,董事會決議解聘,並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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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992065.shtml

 

賭博在我國是違法行為,賭債無法求償,但若在法律允許賭博的國家賭場欠賭債,仍是要還。此外,根據離島博弈條款獲准成立的賭場欠債也得還。不過,多數賭客知道在國內「賭債非債」,會要求欠債者寫借據,一旦引發訴訟,欠債者要舉證是賭債,未必容易。

過去有許多外國賭場跨海來台討賭債,法院判准的案例。一名法官舉例,某科技公司曾姓前董事長在澳門賭場豪賭,欠下台幣六千多萬元沒還,賭場跨海提告,法官 即判決要還錢。張姓男子兩年多前到澳門賭場賭博,賒帳五十萬港幣籌碼,法院也以張明知當地法律允許遊樂性賭博,應受該地法律規範,我國法律沒有保護必要, 判張要還。

【2014/10/1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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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992066.shtml

 

吳姓電機公司老闆與陳姓友人賭「妞妞」輸了一億元,經友人斡旋只需付兩千萬元。他還了部分現金,還開一千兩百多萬元本票抵付。不料,陳拿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吳提訴訟主張賭債非債;新北地院認為賭博違法且違背公序良俗,判決陳持有的票據債權不存在。

吳姓老闆去年九月起,陸續到徐姓友人經營的裝修工程公司賭撲克牌「妞妞」,賭了五、六次,每次輸兩千多萬元。他欠陳姓友人上億元,經協調打兩折支付後,他簽了七張支票及兩張共一千兩百八十萬元的本票給陳姓友人抵債;其中支票兌現加上現金已還了四百多萬元。

後來,陳持本票向新北地院民事庭聲請強制執行,吳認為簽下本票是要還賭債,但賭博行為違法且違背善良風俗,依法這筆賭債應屬無效,他不負票據責任,提告主張陳所持的本票債權不存在。

陳姓男子當庭承認賭妞妞作莊家時手氣很旺,吳和其他賭客都被「通殺」,吳前後兩個月賭輸他一億餘元,他不忍心讓吳還這麼多錢,同意將賭債打兩折。吳除了還現金、簽下支票及本票抵債,還拿房地產權狀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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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今藝術 < mailman@mx.udnpaper.com > 

 

整理.圖/張玉音

2011 年5月22日由吳牧青、孫懿柔共同策畫的《美術館是平的》行為藝術,連續五週在台北市立美術館(簡稱北美館)上演,針對當時北美館特展事宜提出質疑,後續 也引發藝文界要求相關單位調查等抗議風波,當年7月底前文化局長謝小韞請辭獲准。然於翌年2012年1月,謝小韞對吳牧青與孫懿柔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範圍包括《美術館是平的》計畫與圖文集、兩人facebook版上的發言、孫懿柔《正治》行動作品、貪食蛇陳情行動劇等,當中對於她個人名譽毀謗的文字、 影像與行為。此官司於2012年4月法官以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獲無罪之不起訴處分;然謝小韞續向法院提出上聲議於同年 5月再度被駁回;謝提出交付審判,同時將「妨害名譽」告訴從刑事轉向民事,並求償200萬元及要求公開登報道歉。這場官司目前於上月中宣判,仍維持憲法言 論自由保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不涉犯罪,判免賠免道歉。

這場官司吳、孫兩人雖已多 次獲得不起訴,然謝小韞從刑事到民事不願放棄的上訴,所求為何?她在受訪時表示對於藝術創作的追求是否能以犧牲別人的尊嚴來成就,她秉持懷疑的態度,「也 許藝術是無法判斷對錯,但行政、法律是講求證據的,藝術不應是在法律外遊走,我針對他們兩人提出的告訴,也希望能夠在藝術和言論自由分野的爭議提出省 思。」另她也列舉除她被告「收賄案」已不起訴,媒體多所引用報導關於監察院對她提出涉有不當利益輸送的「糾正案」,也在其提出訴願後獲得取消原處分,然她 個人名譽卻已因這場事件受損,對於目前「妨害名譽」民事部分的判決結果,她表示諸多相關證據仍有認知上的謬誤,法庭應詳加確認,未來將不排除繼續爭取上 訴。

然此案法官於判決書針對言論自由的判定為:美術館乃一般市民得以親近藝術之重要場所,並以政府預算舉辦藝文展覽攸關社會公共利益,而對於負責執行公務員是 否依法行政或藉由藝術之名行商業利益或從中獲利,尤其北美館承辦高更特展及莫內特展,確實存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程序,因而產生諸多可供大眾檢視、批評之不 合行政規範或違反利益迴避的情事,且在吳、孫兩人出版具爭議的圖文集前,已有相關媒體報導,此事件自屬可受公評事件,兩人以相關行為表達批評與不滿並非毫 無憑據,應屬意見表達的保障範圍。另判決書也針對謝小韞提及監察院對其「糾正案」撤銷原處分的部分,乃因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行為台北地檢署已受理偵 查,依一罪不兩罰原則故監察院將原處分撤銷,待確定不起訴處分發回再續行偵察後,再另為適法之處理,並非是認為謝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因。針對 「藝術與法律」孰輕孰重的議題,孫懿柔表示藝術與法律並非高低關係,而是相互平衡的狀態,藝術的力量就是顯露現實中被忽略的真實,也呼應判決書對於兩人行 為定義為「無非是希望喚起大眾注重此藝術公共議題」的用意。(整理.圖/張玉音)

全文摘錄自《典藏•今藝術》八月號•2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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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5/8914165.shtml

催生網路經濟重要利箭「第三方支付專法」蓄勢待發,今天將由行政院長江宜樺拍板,預計開放「線上儲值」、「線下實質交易服務」及「無實體交易匯款」三種業務。政院表示,將列優先法案送立法院審議,期盼年底前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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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913588.shtml

8件併購爭訟 皆判業者敗訴

政府期待企業經過併購變化,甚至出國比賽、打亞洲盃;但與併購相關的商譽攤提,卻很難獲得國稅局同意認列今年以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8件商譽爭訟案件,皆判定業者敗訴。

安永會計師周黎芳昨天指出,稅局及司法機關不瞭解企業的併購實務,讓併購相關法規中所提供的商譽攤銷折抵規定,淪為紙上條款,無法實際適用。

商譽是一種無形資產,是企業在事業合併中取得,但無法個別辨認而具有未來經濟效益的資產。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王金來表示,併購是企業壯大的重要方式之一,商譽攤銷認定的問題不解決,企業將無法藉併購而壯大,打亞洲盃恐成空談。

周黎芳指出,併購都會產生溢價,以高於公平價值的成本進行收購,超出的部分,包括所有無法明確解釋的因素,都稱為商譽。商譽有可能是源自買方的主觀預期,認為併購後會因規模擴大而帶來1加1大於2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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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8907096.shtml

【聯合報╱社論】

 

「數 字科技」公司負責人日前被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罪名是其旗下「8591寶物交易網」的虛擬寶物交易涉及「吸金」,觸犯《銀行法》與《電子票證發行管 理條例》。同一時間,中國大陸的阿里巴巴集團在美國向證監會申請上市,提出旗下淘寶網等網站高達四成五的成長財報,令人驚艷。這也引起業界的質疑:為何國 外稱為「創新」的商業模式,在國內卻變成「違法吸金」?

根據報導,數字科技因為發行虛擬「T點」供會員先儲值後扣款,涉嫌「違法吸金」達一八六億元。數字科技負責人事後開記者會喊冤說,T點購買是供客戶日後儲 值之用,主要是方便付款,一八六億元是儲值付款,以後將擇期付出;既沒有人受害,又何罪之有?這樣的說法,當然不會被司法人員接受。因為違反《電子票證條 例》發行儲值點是事實、有大筆現金匯入也是事實,兩件事實加起來就構成吸金,違法形式要件已經滿足;至於有沒有被害人,就不是重點了

台灣電子商務與第三方支付的法規更新緩慢,早已不是新聞。行政院早在一年多前就不斷接獲陳情,希望能加速「第三方支付」法規更新或釋令鬆綁,以利我國電子 商務之拓展。當時最大的障礙就卡在金管會,相關業者在多次陳情未果之後,也開始埋怨金管會主委的保守與官僚;這也是金管會主委陳裕璋下台的原因之一。在曾 銘宗接任主委之後,雖在傳統金融業務方面有許多改革,但畢竟電子商務並非其專業,在第三方支付法規鬆綁方面突破便顯得緩慢。這次數字科技的起訴案,或許可 以成為催化劑,讓台灣已然落後多時的經貿商業法規,能及早加快腳步跟上。

從大環境來看,台灣屬於「大陸法系」,成文法規範本來就是注重框架、系統的完整與周延。這樣的法規架構,相對於英美法系的判例架構,的確是比較缺乏彈性的。英美法築基於舊判例,而新事物與舊判例不同,受到拘束的機會當然比較小。

大陸法體系與英美法體系孰優孰劣早有許多討論,難以一概而論;但是對於資通訊等瞬息萬變的科技領域,論者多認為英美法較有彈性、效率,也更能包容科技時代 的種種創新營運模式。在實務上,不但電子商務模式是先在美國出現,其他如APP應用程式的販售、電子拍賣、社群網絡廣告點擊收費、網路叫車、網絡餐廳點菜 等,無一不是在英美國家率先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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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8910205.shtml

 

政院力推 虛擬化公司也可以登記

經濟部預計本月中召開公聽會,討論公司登記可用網址取代實體辦公室,若修法通過,未來在台灣開公司未必一定要有實體辦公室,虛擬化的公司也可以登記,業界表示,這有助吸引全球的網路公司來台設點。

行政院為吸引全球網路公司來台設點,政務委員蔡玉玲日前提出「虛擬世界法規調適10年計畫」,希望藉修法移除目前公司登記需設置實體據點的障礙,行政院要求經濟部檢討目前公司法有無修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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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8911545.shtml

 


圖/經濟日報提供
行政院提出公司登記可以「網址」取代「實體地址」,以爭取國際網路公司來台設點;經濟部暫持保留態度。

為了解各方意見,經濟部將在本月中旬召開公聽會,邀請業者、會計師、律師、財政部等有關者與會,了解業者及中介機構的看法,共同研擬鬆綁的可行性,不排除還有迴旋的空間。

經濟部商業司官員解釋,按國際慣例,任何法人機構的成立,皆先需有「所在地」;所在地是政府公文書送達準據地,仍堅持無論程序如何簡化,都應該維持實體登記地址。他說,即便如開曼群島這類的紙上公司,為建立信賴關係,也會將公司登記地址,設在代理人事務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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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914149.shtml

單親媽媽薛琳與清大女學生孫致宇,在不同場合分朝總統馬英九及行政院長江宜樺丟鞋,都遭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罰,結果一罰、一不罰。法界人士指出,法官審判獨立,因個案情況不同或法律有模糊空間,才出現不同裁判。

江宜樺去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在台北市京站百貨威秀影城,參與行政院發言人室簽辦的鼓勵國片活動記者會時,孫致宇當面丟鞋,差點砸中江宜樺,孫最後被士林地院裁罰五千元確定。

士林地院認為,丟鞋不僅輕蔑及貶抑他人的人性尊嚴,也危及不特定人的身體安全,更妨害公務與正常社會活動的進行;丟鞋動機雖屬正當,但手段足以使目的蒙塵,為保障多數人免於不可知的威脅,維護法定公務與正常社會活動,裁定應予處罰。

法界人士認為,江宜樺參加的活動屬公務活動,且孫致宇當面丟鞋差點砸中江宜樺,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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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914152.shtml

【聯合報╱記者藍凱誠、王冠仁/台北報導】
 
總統馬英九去年參加活動致詞後,遭單親媽媽薛琳丟鞋抗議,雖然她當時距離馬約一百公尺,也遠遠沒砸中馬,警方仍將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罰;台北地院台北簡易庭認為,觀禮、活動致詞並非總統法定職務,與警方移送法條不符,裁定薛琳不罰。全案可抗告。

法官指出,警方移送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三日以下 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兩千元以下罰鍰。」但遍查我國現有行政組織法或法令,「觀禮、大會或活動致詞」,並非總統法定職務,也不屬於任何民選或官派公務員的法定 職務。

法官認為,主辦單位為讓活動風光開幕,邀請民選首長或官派公務員到場參會,當然不能將首長出席定位為法定職務,所以馬總統出席「台北市客家義民嘉年華主祭大典活動」遭薛琳丟鞋抗議,並不符「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要件。

轄區市警局中正二分局表示,馬總統去年十月廿日中午到客家文化主題公園出席活動時,警方根據情資研判會有人到場「丟鞋抗議」,當天馬總統致詞時,有學生隔 空高喊「道歉賠償」、「馬江下台」,隨即被員警請離現場;馬總統準備搭車離去時,抱著幼兒的薛琳在人群外圍,以一雙繡花鞋朝馬總統方向高拋丟擲,隨即遭員 警制止,並依法移送裁罰。

薛琳昨天獲悉不罰後說,她是單親媽媽、低收入戶,因不滿油電雙漲影響市井小民生活支出,一時氣憤才脫下自己腳上的鞋子丟擲抗議;很高興法官判她免罰,下次如果有機會再遇見馬總統,她會「陳情」表達訴求。

警方則表示,將在收到裁定書後研議是否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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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oney.udn.com/storypage.php?sub_id=5631&art_id=301023

2014-09-04 聯合報 記者饒磐安/新北報導

 

司法實務上認為公寓樓梯間供住戶出入通行,與公寓有密切不可分關係,因此仍算公寓的一部分;法官對侵入公寓樓梯間的犯罪行為,都會認定是侵入住宅。法界人士提醒,須挨家挨戶拜訪、推銷的房仲員、推銷員,甚至是記者採訪都要注意,以免吃上官司。

一名資深法官舉例,侵入公寓樓梯間犯強制猥褻罪者,法官會認定是侵入住宅強制猥褻; 侵入公寓樓梯間竊盜,也會被認定為侵入住宅竊盜,兩者會分別被論以加重強制猥褻罪及加重竊盜罪。

他說,若聽到有人喊救命或聞到瓦斯味,可能發生危險,雖未經同意而進入公寓樓梯間救人,就屬有正當理由,不構成「無故」侵入;否則,未經同意進入公寓樓梯間,很容易挨告。

律師林俊峰指出,房仲員、推銷員、徵信社甚至是記者,常需要進入他人公寓或大樓推銷、蒐證及採訪,較容易觸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這些從業人員最好事前須取得住戶同意才進入,以免吃上官司。

他說,討債集團成員為了討債,未經同意進入公寓樓梯間向欠債者討債;或情侶發生感情糾紛,未經同意站在對方住處前的樓梯間賴著不走,也會觸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林俊峰表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是告訴乃論罪,不告不理;除非住戶提出告訴,否則警方不能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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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914162.shtml

 

檢察官辦案時只要認為被告有悔意,所犯情節輕微,符合輕罪的條件,就可做出緩起訴處分;通常緩起訴都會附帶條件,包括繳交緩起訴處分金或服義務勞務、法治教育。

法務部統計,全國各地檢署從二○一○年到今年七月偵結的涉嫌犯罪案件中,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的案件約四成,被起訴後聲請簡易判決的近四成,獲緩起訴處分案件近兩成,剩餘不到一成是職權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審酌犯罪動機,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可處分緩起訴;期限一到三 年。一名檢察官指出,獲緩起訴處分者大多是沒前科,所犯情節輕微、被告有悔意或經告訴人原諒。他說,刑法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民眾不再犯罪,不一定每個犯罪行 為都要以刑責相繩,才會有緩起訴的設計,讓犯後有悔悟民眾不一定被關。通常,獲緩起訴處分者必須遵守一些事項,包括向被害人道歉或立悔過書、賠償被害人、 向公庫支付處分金、提供四十至二百四十小時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或毒癮治療等。

這名檢察官指出,現行緩起訴條件多是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付不出錢的就換成義務勞務。但緩起訴期間只要再犯罪或是沒有遵守條件,檢察官就可以撤銷緩起訴,並予起訴後交付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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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oney.udn.com/storypage.php?sub_id=5613&art_id=300945

2014-09-04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蕭韻純/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四)日將審查第三方支付專法草案,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表示,除了業者的意見都有納入專法草案外,還會有「其他條款」,只要經金管會核准後,業者就可以開辦新業務,以保留彈性。

第三方支付業者智冠、歐付寶皆表示樂觀其成。智冠則表示,法律開放到哪,第三方支付業務開發就到哪,但還是希望立法速度加快,以便業務能與國外銜接。

智冠說,法令愈早通過,愈有助開發第三方支付業務,能做的事情更多。但目前第三方支付專法草案中,未納入行動支付,希望未來也能納入討論。

曾銘宗說,有了「其他條款」的彈性授權,未來只要國外第三方支付業者可以做的業務,都會盡量允許國內業者來做。即使法律明文沒規定,經金管會核准就可開辦,不需再經過修法。

曾銘宗表示,第三方支付專法草案規劃,業者要有資本額三億元以上的門檻,有些業者認為太低、有些業者認為太高,三億元是聽取業者意見後取得的折衷共識。曾 銘宗表示,第三方支付專法研議讓業者可雙幣儲值、O2O(線上到線下交易)和匯款之外,還會有「其他條款」,「只要國外可以做,我們就允許國內業者也可以 做」,讓第三方支付業者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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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obile.worldjournal.com/view/full_story/25627620/article-%E6%88%80%E6%AF%8D%E7%94%B7%E5%8F%8B-14%E6%AD%B2%E5%A5%B3%E5%AF%AB%E6%80%A7%E6%84%9B%E6%97%A5%E8%A8%98

 

記者蕭雅娟/屏東17日電
August 17, 2014 06:00 AM | 3644 次 | 0 0 評論 | 0 0 推薦 | 電郵給朋友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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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903739.shtml

 

力 安營造公司二○○八至二○一一年間標到台中市政府卅三件採購案,因當時負責人的小叔在台中市府任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遭法務部裁罰與 交易金額同額的一億八千五百多萬元。力安營造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不知有迴避規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採,判決該公司敗訴。

力安營造公司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利衝法)實施以來,第二高的裁罰案;裁罰金額最高的是日新營造廠案。

日新營造廠由莊姓男子開設,莊的弟弟任金門縣議員、縣議長時,日新營造廠承包金門縣政府五億多元工程而被罰五億餘元,打官司已經敗訴定讞,聲請釋憲,也無法翻案。

力安營造的前負責人為劉姓女子,她的小叔許姓男子在力安營造標到台中市政府採購案期間,擔任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違建拆除科科長、建設局管線管理科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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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903737.shtml

 

【聯合報╱本報記者/連線報導】

 

十九名國立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和研究機構研究員,涉嫌拿不實發票核銷專案研究經費,被彰化檢方依貪汙罪嫌起訴;彰化地院採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認為教授和研究員不屬刑法上公務員,不構成貪汙罪,除四人無罪外,十五人被依違反商業會計法或詐欺罪判刑。

有罪的十四人因承認犯行,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刑一月(減刑)到八個月不等徒刑,緩刑二年,應分別支付二萬元至十萬元不等金額給公庫,緩刑期間要接受三場次 法治教育;國立彰師大陳姓副教授,是唯一被認定構成詐欺取財罪的學者,他拿研究經費購置筆記型電腦後占為己用,判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

新北市新店區國揚儀器公司全姓負責人及楊姓妻子涉嫌長期提供不實發票,讓教授、副教授和研究員核銷國科會(現為科技部)或國衛院專案研究經費,共十四案,訂合併執行刑分別為三年、二年,都可易科罰金。

該案輕判關鍵在於最高法院六月廿四日做成「公立大學教授接受委託研究辦理採購事項,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決議,合議庭認為被告為研究採購器材,縱有參與招標、審標、決標採購程序,亦不具刑法上授權公務員身分,自然不得以貪汙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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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8882399.shtml

 

【聯合報╱記者陳君碩/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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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884727.shtml

 

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懲會收案後可以停審,直到案子所涉刑事裁判確定,不少懲戒案因而延宕多年,失去即時懲戒意義。司法院昨天召開院會通過公懲法修正草案,明定懲戒案停審最多至刑事一審判決,一審判決後,即必須作出懲戒決議。

新法若通過並施行後,像陳水扁女婿趙建銘(因證券交易法停審多年)或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 (貪汙案二審審理中)等多人的懲戒結果,就可立即進行。

公懲法本以「刑懲並行」為原則,也就是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懲戒程序照樣進行,例外才停審;但實務運作上,只要另有刑案,公懲會多半喊停。上一屆監委提出的彈劾案,即約有三分之一停審,引發不滿。

司法院昨天通過的公懲法修正草案,除增加限制停審時程外,另新增可對公務員為「免除職務」處分,及審議改採法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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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8884753.shtml

 

柯震東吸毒事件,不僅引起各界關注與震驚,北檢也已分案調查,並將於其返台後,立即進行約談與毛髮採樣。只是於大陸吸食大麻的行為,是否為刑法效力所及,卻是須先釐清的課題。

就吸食毒品所可能造成的成癮與依賴性,及為買毒所須花費的高額費用,致可能衍生出其他更大的犯罪,基於危險防禦之理由,我國對單純吸食毒品行為施予刑事處 罰。惟由於單純吸毒,屬自我傷害行為,被歸類於所謂無被害者犯罪,是否該為除罪化,一直是刑事司法爭執不休難題。因此,我國反毒刑法採取折衷政策。

即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將吸食第三、四級毒品,如K他命、搖頭丸等行為,並不以刑罰,而是處以一萬到五萬的罰鍰,並施以四到八小時的 毒品危害講習的方式為處遇。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吸食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古柯鹼等,必須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吸食第二級毒品,如 大麻、安非他命等,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廿條第一項,針對單純吸食第一、二級毒品者乃遵循勒戒先行原則,即由檢察官職權緩起 訴,或向法院聲請為勒戒裁定,一旦矯治完成,案件即為了結。所以,針對單純吸毒的行為,實接近除罪化。

就柯震東在北京吸食大麻一事,馬上面臨此行為是否為領域內犯罪之問題。若基於兩岸分治事實,認為是領域外犯罪,則基於我國刑法第七條,必須是犯最輕本刑三 年以上,且犯罪地亦為刑事處罰,才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則在吸食大麻乃屬第二級毒品,法定刑並非屬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再加以大陸針對單純吸毒,並非 處刑罰而是為行政拘留,檢方即便藉由兩岸司法互助取得柯震東吸毒的證據,恐也會因刑法效力不及,無法為任何刑事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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