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律議題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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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5964687.shtml

【聯合報╱記者王光慈/台北報導】
 

台籍女子邱儀鳳在星國涉竊恐將面臨七年牢獄之災。駐星代表史亞平提醒國人,新加坡是相當守法的國家,國人在當地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新加坡執法嚴厲且認定從嚴,例如若公務員無法證明擁有的資產與收入相當,就會被當成收賄;例如月薪一萬的公務員銀行戶頭卻有兩千萬,就會被假設成收賄,除非公務員能向法院證明有合法賺這麼多錢的能力。

在新加坡,任何行賄或受賄的罪行,最高可判七年監禁或至少十萬新幣(約台幣二三五萬元)罰款,且一罪一罰;公務員一旦收賄被定罪,不但拿不到退休金,出獄後也很難再找到工作。

為了加強警惕和威懾效果,新加坡仍保留「鞭刑」制度販賣、運送與進口爆竹者、在公共場所塗鴉者、破壞公物者、持有攻擊性器械者、毒品走私者、殺人搶劫者或強暴犯等,都得處以鞭刑;外籍人士若非法進入星國或逾期停留超過九十天,也處鞭刑。

鞭刑在星國實施已超過四十年,鞭三下後,受刑人就會皮開肉綻,因此星國法律也規定,成年男子被鞭不得超過廿四鞭,未成年人不得超過十鞭;女性、判處死刑及超過五十歲的男性,得免除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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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964709.shtml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二讀船舶法修正草案新增遊艇專章,未來遊艇出海若不涉入出境,出海前投保責任險、並填妥相關資訊,再傳真、e-mail或現場向海巡機關報備,就可到海上「玩透透」。

對船舶法二讀過關,曾提修法版本的民進黨立委王幸男昨天表示,這代表海岸政策全面解禁,人人皆買得起遊艇出海,台灣進入全民海洋時代,「家家有遊艇」再也不再是夢。

王幸男指出,民眾可能覺得要像綜藝大哥張菲般有錢又重休閒的富豪,才玩得起遊艇,事實上最便宜的遊艇只要卅萬元,只要有能力購買國產小汽車,就能買遊艇出海;且若能落實各港口廣設停泊及拖吊設備,屆時「只要有塊地就可放遊艇」,將可省下大筆泊船租金及維修費用。

主持朝野協商的國民黨立委楊麗環也認為,船舶法修正後,將有助提升台灣遊艇觀光市場、帶動台灣船舶製造業,以及開放藍色公路。

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船舶法已多年未修,此次大幅修正,共102條條文,為顧及議事調配,因此規畫周五三讀;依立院職權行使法,三讀時除非發現違法違憲,否則僅能修正文字,並不影響「海洋解禁」的修法方向。

修正後的船舶法重新定義船隻,增加了遊艇、自用遊艇、非自用遊艇、水翼船、氣墊船及高速船等類別,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七十條遊艇活動出海報備規定,遊艇用途限娛樂或海釣用,不得經營客貨運或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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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這位大總統大律師......您也太妙了吧

坐個牢倒也挺好的......因為多出好多時間文章

 真讓市井小民羨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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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河名、蕭白雪/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新書封面,這是他在看守所中出的第三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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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感想】判得蠻中肯的.....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2010.10.22 02:55 am
 

熊姓女子向已故林姓男友的妻子討債,林妻有疑,整理丈夫遺物,意外發現丈夫與臉部遮住的女子性愛照,懷疑就是熊女,告她妨害婚姻。熊女同意仿照片中姿勢供警方拍照,檢方比對特徵,確認熊女就是影中人。

檢方依據熊女的乳房一高一低,且腰部及秘密處有痣,和照片中的女子特徵一致,認定熊女就是照片裡的女子,而拍照及鑑定均由女警負責,且照片不得外洩。台南高分院日前判熊女有期徒刑四個月,減為二個月,並賠償十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熊姓女子九十三年間曾與林姓男子交往並發生關係,後來分手。九十七年間獲知林姓男子已過世,因她手中握有林簽的本票,對林妻聲請本票強制執行。

林妻覺得這筆債務很可疑,到丈夫生前住處找資料,意外發現丈夫與女子的性愛照,但照片的人物都遮住臉部。林妻懷疑照片中女子就是熊女,她找上丈夫最後一名同居女友江姓女子,江女表示,照片裡的女子就是熊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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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367.asp  ]

最高法院決議:與未滿七歲兒童性交,一律適用加重強制性交罪

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於九月七日作成九十九年第七次決議,認為:如行為人對未滿七歲之兒童為性交行為,無論其是否使用具體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手段,亦無論被害人是否有同意之表示,一律適用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今年二月,居高雄縣之行為人甲於縣內鄉立圖書館外,抱坐今年六歲之被害人乙於其左大腿上,右手由乙腰部鬆緊帶伸入其褲內,以右手手指插入乙之陰道之方式性交一次既遂。今年六月,高雄地方法院作成九十九年訴字第四二二號判決,論以甲刑法第二二七條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之準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而於判決理由中指出:因無證據證明被告甲於性交當時,有對乙為任何強制行為,且證人亦陳述其未看見乙有任何哭泣、喊叫情形,故無法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此一判決引起社會輿論關注,認為三年二月之刑度過輕,由是引發是否應修法調整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之爭議。本次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乃針對與幼年男女為性交之行為進行討論,提出法律問題為:對於未滿十四歲者為性交,但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為之,應如何論罪?

過去之實務見解一向認為:「倘行為人有實行『具體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而對被害人為性交,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否則,僅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惟本次會議結果,改採下列見解:「倘被害人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行為人與之合意而為性交,行為人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如行為人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被害人非合意而為性交,或被害人係未滿七歲者,行為人均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於決議理由中指出,由保護被害人角度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之意涵,不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實行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換言之,對於「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性交,方須區分行為人是否有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對其性交,而分別適用加重強制性交罪及準強制性交罪;至於對「未滿七歲」之人為性交,一律直接論處加重強制性交罪。

學說上對於妨害性自主罪之保護法益及行為手段,一直存在不同意見,對於本次之最高法院決議,是否會出現關於「妨害性自主罪之成立應否以『強制』為基本要件及處罰基礎」、「『違反被害人意願』應 如何解釋」等主題之新論述,值得進一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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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  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366.asp  元照網路書店--焦點直擊

拾金不昧?留置權之相關規定將擬定修正

 

 


拾金不昧、物歸原主為耳熟能詳之成語,但在法律上是否反映出相同的想法?民法第八○五條第二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同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去年通過的民法修正案,是否有鼓勵人撿錢要報酬之嫌疑?在近日發生的一件社會案件中,即反映出此規定之妥當性令人質疑之處。

日前有一位某大學女學生,家境清寒,開學日在即,父母便貸款借錢讓孩子繳學費,沒想到這筆錢卻遺失了。後來同校的學姐通知掉錢的女學生其撿到她的錢,並要求三成的酬謝金,否則將依法行使留置權,將全數的金錢扣住一個月。這位女學生很困擾,故找上立委投訴,這件事情也因此曝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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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業濫用責任制? 無預警勞檢啟動
聯合新聞網 2010/10/04

http://pro.udnjob.com/mag2/pro/storypage.jsp?f_ART_ID=59795

29歲的年輕高科技工程師,因為超時工作而過勞猝死,勞委會指向是「責任制」遭濫用,因為核定為「責任制」的職種只有10餘種。
 
 
勞委會本月啟動超時工作專案勞動查檢,其中高科技業列為首波勞檢對象,勞委會將採無預警抽查,並以企業規模大,近期訂單爆滿的行業如半導體、觸控面板業為主,未來並不排除還有第二波道德勸說動作。

 勞委會強調,符合84條之1適用對象必須經勞委會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核定,其中包括勞方與資方代表,由於核定者,其工時、休假等規定可排除勞基法適用,因此這幾年開會認定都趨於嚴謹,不准的機制極高,例如客運業者、救國團帶團人員等都曾申請「責任制」被駁回,這兩年來,只核定3、4種。

 勞委會強調,「責任制」是勞基法規定的法律名詞,但現在卻遭到雇主濫用,實際上經勞委會核定的「責任制」行業根本不多,大約只有10餘項,如果資方以「責任制」為由,變相要求員工超時工作,就違反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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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  http://udn.com/NEWS/NATIONAL

 

◎工程師猝死 家屬:加班過勞死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蔡永彬/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昨天指出,南亞科技今年一月曾發生五天內兩名工程師相繼猝死意外,家屬質疑是南亞科技「責任制」導致工程師加班過勞死。勞保局官員表示,由於家屬和勞保局請的醫師見解不同,該案將送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勞委會官員則強調不管死因為何,大量加班當然違法。

此一案件死因尚待查明,但長久以來科技業超長工時,一直是網路上談論的熱門話題,部分科技大廠常遭嘲諷是「血尿工廠」,投入新人被稱為「一批新鮮的肝又來了」,很多科技工程師生涯的寫照是「四十歲以前用命換錢,四十歲以後用錢換命」。

黃淑英指出,廿九歲的徐紹斌在南亞科技擔任資深工程師,平均每日工作十三至十九個小時。今年一月十一日凌晨,家屬發現徐紹斌趴在家中堆滿公司文件的電腦桌前,緊急送醫仍不治死亡,死因為「心因性休克」。

她說,徐紹斌死前半年平均每月加班時數超過八十個小時,前一個月加班時數一百一十一點五個小時,原本月薪四萬四千元,加加班費可領七至九萬元,升為資深工程師後,公司片面更改工作為「責任制」,薪水倒退成四萬八千元。

黃淑英表示,一月十五日南亞一廠卅八歲蝕刻製程課長也因「急性心肌梗塞」猝死,勞保局確認職災過勞死亡;五天內就發生兩起猝死案,顯示不法濫用「責任制」嚴重損害勞工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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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沒錯~~在搞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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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接押被告的案子,過去從來沒有被最高法院發回更裁的紀錄,陳水扁羈押案可說創下首例。雖然高院重開羈押庭後還是將阿扁羈押,但這麼一來回,耗費司法資源不說,也徒讓社會各界緊張一場;許多人一定要問:最高法院在搞什麼?

最高法院的一貫見解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亦即,事實審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進行裁量。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之間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也就是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性,得否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均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而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不能任意侵犯事實審法院的自由裁量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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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是覺得阿扁先生高人一等......找AIT庇護?!

真有他的!!!

嗯~~~下學期好像應該再多讀一學期~~專門學學國際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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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阿扁委託律師向美聯邦上訴法院軍事上訴庭提出訴訟,要求歐巴馬總統在台重啟美國軍事法庭,並要求立即將他釋放。有人擔心阿扁一旦獲釋,一定會跑到AIT尋求政治庇護,此事引起電子媒體談話節目廣泛討論。筆者認為會有如此看法,係因不瞭解外交豁免權和使館庇護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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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開心農場係蝦米ㄚ????

最近小豬寶只要和大學部學生一起上課

就會一直聽到這個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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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十一」長假催生新行業─「網路鐘點工」,幫人到開心農場當「菜地管理員」─偷菜、種菜、澆水施肥以及網路購物等,每小時工資五至十五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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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篇文章到底放在"豬寶甘味舖"好呢?

還是"法律相關文章"好呢?

自從陳先生提出這個見解之後~~~

也是台南子弟的小豬寶~~真是崇拜得五體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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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和小豬寶一樣......少一條神經的善男信女

千萬不要去當公務員.......

否則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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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五十年的「冤獄賠償法」,出現首件向失職公務員求償案例。綠島監獄管理員高xx延後釋放人犯十二天,致國家付出三萬六千元冤獄賠償金,冤賠求償委員會認定高有重大過失,須給付國庫這筆冤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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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小豬寶對"速審法"沒啥概念耶..........

(其實是千言萬語~~~一下子講不完)

還有ㄚ.......小豬寶對~~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而是凌遲~~這句法諺有所保留

 

所以就多聽聽專家學者的意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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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卸責? 速審法的魔術數字…  【2009/10/0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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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唉~~這實在是討論到爛了的問題......

唉~~~有緣同船.......何不惜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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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趨勢/58%怨偶 「破綻主義」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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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讀讀對岸法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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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廣東開店 可辦個體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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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複習"法院組織法"~~

就說咩 ~~~~誰還敢說阿扁對國家沒有貢獻的ㄚ......

扁案讓小豬寶複習了很多功課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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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名法官、1488支籤 彭幸鳴中籤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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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豬寶有句名言  ~~  每個人都應該有 選擇何時死亡 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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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身患重症或不良於行的人,死亡究竟是不是解脫的終極方法?歐美已有國家或地區將安樂死合法化,然而病患的人權和生命孰輕孰重,始終未有定論。英國本周將討論協助自殺是否合法,據信將引起一番激辯。

在歐洲,比利時、盧森堡和荷蘭三國已將安樂死合法化瑞士則立法允許協助自殺,且有全球唯一的協助自殺診所美國則有俄勒岡州和華盛頓州允許安樂死。

1961年的英國「自殺法案」,明令任何形式的協助自殺均屬違法行為,最重可處以14年徒刑。但求一死了之的英國人轉往瑞士,自1992年來,約有100名英國人於瑞士接受協助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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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於是最後一年了

小豬寶立志要把行政救濟係蝦米哇哥.....一次給它弄清楚

昨天才剛K 訴願  

今天就來篇簡易行政訴訟的文章.........真是l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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