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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5964687.shtml

【聯合報╱記者王光慈/台北報導】
 

台籍女子邱儀鳳在星國涉竊恐將面臨七年牢獄之災。駐星代表史亞平提醒國人,新加坡是相當守法的國家,國人在當地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新加坡執法嚴厲且認定從嚴,例如若公務員無法證明擁有的資產與收入相當,就會被當成收賄;例如月薪一萬的公務員銀行戶頭卻有兩千萬,就會被假設成收賄,除非公務員能向法院證明有合法賺這麼多錢的能力。

在新加坡,任何行賄或受賄的罪行,最高可判七年監禁或至少十萬新幣(約台幣二三五萬元)罰款,且一罪一罰;公務員一旦收賄被定罪,不但拿不到退休金,出獄後也很難再找到工作。

為了加強警惕和威懾效果,新加坡仍保留「鞭刑」制度販賣、運送與進口爆竹者、在公共場所塗鴉者、破壞公物者、持有攻擊性器械者、毒品走私者、殺人搶劫者或強暴犯等,都得處以鞭刑;外籍人士若非法進入星國或逾期停留超過九十天,也處鞭刑。

鞭刑在星國實施已超過四十年,鞭三下後,受刑人就會皮開肉綻,因此星國法律也規定,成年男子被鞭不得超過廿四鞭,未成年人不得超過十鞭;女性、判處死刑及超過五十歲的男性,得免除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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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964709.shtml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二讀船舶法修正草案新增遊艇專章,未來遊艇出海若不涉入出境,出海前投保責任險、並填妥相關資訊,再傳真、e-mail或現場向海巡機關報備,就可到海上「玩透透」。

對船舶法二讀過關,曾提修法版本的民進黨立委王幸男昨天表示,這代表海岸政策全面解禁,人人皆買得起遊艇出海,台灣進入全民海洋時代,「家家有遊艇」再也不再是夢。

王幸男指出,民眾可能覺得要像綜藝大哥張菲般有錢又重休閒的富豪,才玩得起遊艇,事實上最便宜的遊艇只要卅萬元,只要有能力購買國產小汽車,就能買遊艇出海;且若能落實各港口廣設停泊及拖吊設備,屆時「只要有塊地就可放遊艇」,將可省下大筆泊船租金及維修費用。

主持朝野協商的國民黨立委楊麗環也認為,船舶法修正後,將有助提升台灣遊艇觀光市場、帶動台灣船舶製造業,以及開放藍色公路。

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船舶法已多年未修,此次大幅修正,共102條條文,為顧及議事調配,因此規畫周五三讀;依立院職權行使法,三讀時除非發現違法違憲,否則僅能修正文字,並不影響「海洋解禁」的修法方向。

修正後的船舶法重新定義船隻,增加了遊艇、自用遊艇、非自用遊艇、水翼船、氣墊船及高速船等類別,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七十條遊艇活動出海報備規定,遊艇用途限娛樂或海釣用,不得經營客貨運或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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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這位大總統大律師......您也太妙了吧

坐個牢倒也挺好的......因為多出好多時間文章

 真讓市井小民羨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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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河名、蕭白雪/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新書封面,這是他在看守所中出的第三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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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感想】判得蠻中肯的.....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2010.10.22 02:55 am
 

熊姓女子向已故林姓男友的妻子討債,林妻有疑,整理丈夫遺物,意外發現丈夫與臉部遮住的女子性愛照,懷疑就是熊女,告她妨害婚姻。熊女同意仿照片中姿勢供警方拍照,檢方比對特徵,確認熊女就是影中人。

檢方依據熊女的乳房一高一低,且腰部及秘密處有痣,和照片中的女子特徵一致,認定熊女就是照片裡的女子,而拍照及鑑定均由女警負責,且照片不得外洩。台南高分院日前判熊女有期徒刑四個月,減為二個月,並賠償十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熊姓女子九十三年間曾與林姓男子交往並發生關係,後來分手。九十七年間獲知林姓男子已過世,因她手中握有林簽的本票,對林妻聲請本票強制執行。

林妻覺得這筆債務很可疑,到丈夫生前住處找資料,意外發現丈夫與女子的性愛照,但照片的人物都遮住臉部。林妻懷疑照片中女子就是熊女,她找上丈夫最後一名同居女友江姓女子,江女表示,照片裡的女子就是熊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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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367.asp  ]

最高法院決議:與未滿七歲兒童性交,一律適用加重強制性交罪

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於九月七日作成九十九年第七次決議,認為:如行為人對未滿七歲之兒童為性交行為,無論其是否使用具體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手段,亦無論被害人是否有同意之表示,一律適用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今年二月,居高雄縣之行為人甲於縣內鄉立圖書館外,抱坐今年六歲之被害人乙於其左大腿上,右手由乙腰部鬆緊帶伸入其褲內,以右手手指插入乙之陰道之方式性交一次既遂。今年六月,高雄地方法院作成九十九年訴字第四二二號判決,論以甲刑法第二二七條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之準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而於判決理由中指出:因無證據證明被告甲於性交當時,有對乙為任何強制行為,且證人亦陳述其未看見乙有任何哭泣、喊叫情形,故無法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此一判決引起社會輿論關注,認為三年二月之刑度過輕,由是引發是否應修法調整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之爭議。本次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乃針對與幼年男女為性交之行為進行討論,提出法律問題為:對於未滿十四歲者為性交,但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為之,應如何論罪?

過去之實務見解一向認為:「倘行為人有實行『具體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而對被害人為性交,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否則,僅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惟本次會議結果,改採下列見解:「倘被害人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行為人與之合意而為性交,行為人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如行為人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被害人非合意而為性交,或被害人係未滿七歲者,行為人均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於決議理由中指出,由保護被害人角度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之意涵,不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實行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換言之,對於「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性交,方須區分行為人是否有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對其性交,而分別適用加重強制性交罪及準強制性交罪;至於對「未滿七歲」之人為性交,一律直接論處加重強制性交罪。

學說上對於妨害性自主罪之保護法益及行為手段,一直存在不同意見,對於本次之最高法院決議,是否會出現關於「妨害性自主罪之成立應否以『強制』為基本要件及處罰基礎」、「『違反被害人意願』應 如何解釋」等主題之新論述,值得進一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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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  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366.asp  元照網路書店--焦點直擊

拾金不昧?留置權之相關規定將擬定修正

 

 


拾金不昧、物歸原主為耳熟能詳之成語,但在法律上是否反映出相同的想法?民法第八○五條第二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同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去年通過的民法修正案,是否有鼓勵人撿錢要報酬之嫌疑?在近日發生的一件社會案件中,即反映出此規定之妥當性令人質疑之處。

日前有一位某大學女學生,家境清寒,開學日在即,父母便貸款借錢讓孩子繳學費,沒想到這筆錢卻遺失了。後來同校的學姐通知掉錢的女學生其撿到她的錢,並要求三成的酬謝金,否則將依法行使留置權,將全數的金錢扣住一個月。這位女學生很困擾,故找上立委投訴,這件事情也因此曝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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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業濫用責任制? 無預警勞檢啟動
聯合新聞網 2010/10/04

http://pro.udnjob.com/mag2/pro/storypage.jsp?f_ART_ID=59795

29歲的年輕高科技工程師,因為超時工作而過勞猝死,勞委會指向是「責任制」遭濫用,因為核定為「責任制」的職種只有10餘種。
 
 
勞委會本月啟動超時工作專案勞動查檢,其中高科技業列為首波勞檢對象,勞委會將採無預警抽查,並以企業規模大,近期訂單爆滿的行業如半導體、觸控面板業為主,未來並不排除還有第二波道德勸說動作。

 勞委會強調,符合84條之1適用對象必須經勞委會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核定,其中包括勞方與資方代表,由於核定者,其工時、休假等規定可排除勞基法適用,因此這幾年開會認定都趨於嚴謹,不准的機制極高,例如客運業者、救國團帶團人員等都曾申請「責任制」被駁回,這兩年來,只核定3、4種。

 勞委會強調,「責任制」是勞基法規定的法律名詞,但現在卻遭到雇主濫用,實際上經勞委會核定的「責任制」行業根本不多,大約只有10餘項,如果資方以「責任制」為由,變相要求員工超時工作,就違反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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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  http://udn.com/NEWS/NATIONAL

 

◎工程師猝死 家屬:加班過勞死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蔡永彬/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昨天指出,南亞科技今年一月曾發生五天內兩名工程師相繼猝死意外,家屬質疑是南亞科技「責任制」導致工程師加班過勞死。勞保局官員表示,由於家屬和勞保局請的醫師見解不同,該案將送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勞委會官員則強調不管死因為何,大量加班當然違法。

此一案件死因尚待查明,但長久以來科技業超長工時,一直是網路上談論的熱門話題,部分科技大廠常遭嘲諷是「血尿工廠」,投入新人被稱為「一批新鮮的肝又來了」,很多科技工程師生涯的寫照是「四十歲以前用命換錢,四十歲以後用錢換命」。

黃淑英指出,廿九歲的徐紹斌在南亞科技擔任資深工程師,平均每日工作十三至十九個小時。今年一月十一日凌晨,家屬發現徐紹斌趴在家中堆滿公司文件的電腦桌前,緊急送醫仍不治死亡,死因為「心因性休克」。

她說,徐紹斌死前半年平均每月加班時數超過八十個小時,前一個月加班時數一百一十一點五個小時,原本月薪四萬四千元,加加班費可領七至九萬元,升為資深工程師後,公司片面更改工作為「責任制」,薪水倒退成四萬八千元。

黃淑英表示,一月十五日南亞一廠卅八歲蝕刻製程課長也因「急性心肌梗塞」猝死,勞保局確認職災過勞死亡;五天內就發生兩起猝死案,顯示不法濫用「責任制」嚴重損害勞工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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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沒錯~~在搞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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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接押被告的案子,過去從來沒有被最高法院發回更裁的紀錄,陳水扁羈押案可說創下首例。雖然高院重開羈押庭後還是將阿扁羈押,但這麼一來回,耗費司法資源不說,也徒讓社會各界緊張一場;許多人一定要問:最高法院在搞什麼?

最高法院的一貫見解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亦即,事實審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進行裁量。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之間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也就是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性,得否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均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而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不能任意侵犯事實審法院的自由裁量之權。

高院羈押被告的裁定,若當事人抗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查的重點通常只有二項:一是看有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的規定,例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的要件,是否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懷孕五月以上、現罹重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二是羈押裁定有無悖反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

但我們看這次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扁羈押案的理由,包括扁家在海外有無鉅款,阿扁在國安人員保護下有無可能逃亡,這些都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屬於事實認定的問題。此外,阿扁應否羈押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都是屬於事實問題(參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七四號裁定);最高院是法律審,卻來過問事實審法院的職權,豈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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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是覺得阿扁先生高人一等......找AIT庇護?!

真有他的!!!

嗯~~~下學期好像應該再多讀一學期~~專門學學國際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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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阿扁委託律師向美聯邦上訴法院軍事上訴庭提出訴訟,要求歐巴馬總統在台重啟美國軍事法庭,並要求立即將他釋放。有人擔心阿扁一旦獲釋,一定會跑到AIT尋求政治庇護,此事引起電子媒體談話節目廣泛討論。筆者認為會有如此看法,係因不瞭解外交豁免權和使館庇護之故。

外交豁免權係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多年來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被駐在國接受的外交官享有絕對豁免權,包括人身、檔案、使館都不容侵犯。

一九七九年美國與我斷交前,雙方外交人員具有外交豁免權。斷交後,美方成立在台協會,我則設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但兩機構並非大使館,也非外交機構,故無外交豁免權。為此,雙方機構曾簽訂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規定雙方人員享有功能性的豁免權,也就是在執行公務時免受當地法律的約束。

但此與外交豁免權不同,外交豁免權是絕對的,且包括其家屬,外交官即使所犯屬重大刑案,駐在國亦無審判權。而功能性豁免權並非絕對,且當事人要向駐在國當局,包括法院,提出主張,經認定後才得享受。此一豁免權不延及家屬,且絕對不包括辦公處所之豁免權,道理很簡單,因為雙方有外交關係時,使館視為國土的延伸,既然兩國已斷交,就絕無可能做此解讀。

而所謂使館庇護就是基於國土延伸說所衍生出來的,拉美國家常發生,其他國家,雖不常發生,但基於外交豁免權及使館為國土延伸之說法,駐在國之公權力也無法強行入內逮捕人犯。就我國而言,最有名的案子就是孫中山先生倫敦蒙難記。英國政府得知孫中山被擄進中國使館後,無法強行進入,僅能要求清政府放人。

另外,六四事件後,方勵之夫婦躲進美國駐北京大使館,在使館中滯留一年之後,乘坐美軍飛機前往英國,半年後至美國,大陸方面也莫可奈何。

總之,中華民國與美國無外交關係,兩國代表機構即無外交豁免權可言,因此不可能提供他人政治庇護。因此,國人對於阿扁可能跑進AIT尋求政治庇護一事,不必過慮,至於他會不會跑到其他與我有邦交國家的使館尋求庇護,卻仍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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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開心農場係蝦米ㄚ????

最近小豬寶只要和大學部學生一起上課

就會一直聽到這個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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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十一」長假催生新行業─「網路鐘點工」,幫人到開心農場當「菜地管理員」─偷菜、種菜、澆水施肥以及網路購物等,每小時工資五至十五元不等。

十一長假,開心農場的菜地、電子郵箱、QQ成為白領回家或遠行的牽掛,「網路鐘點工」這一新興職業悄悄火爆,網路聊天、網上購物等都是「網路鐘點工」的服務專案。

「十一放假求開心農場菜地管理員兼職」,大陸網路黃金周期間出現很多類似招聘廣告。網友迷種菜偷菜,比台灣網友還瘋。網友「南大街」在百度貼廣告說,「十一假期想去麗江玩,萬事俱備,卻放心不下開心網上的那塊菜地」,打算花五十元招聘一名「網路鐘點工」當「菜地管理員」替她偷菜、種菜、澆水施肥。

「南大街」的廣告引來不少網友議價,有人回帖說,「保證每天至少線上四個小時,偷菜八萬元以上,每天都種菜,如果超額完成任務,每多偷十萬給二元錢的提成。照看好菜地、每天種菜、養丹頂鶴和孔雀外,偷十朵以上的綠玫瑰,多偷一朵綠玫瑰提成一元」。

「網路鐘點工」的服務專案五花八門,除幫人看管菜園子外,回覆郵件、網上購物、文字錄入等都是「網路鐘點工」的業務範圍。

此外,與現實中的鐘點工類似,網上預訂車票、提供家庭裝修設計和買房租房的服務等均有涉及。

由於「網路鐘點工」提供的服務基本是虛擬交易,交易中產生糾紛,不容易受到法律的保護。大陸律師建議,雙方應在交易前商議好服務細節,另外,保存好雙方的溝通紀錄和交易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後能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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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篇文章到底放在"豬寶甘味舖"好呢?

還是"法律相關文章"好呢?

自從陳先生提出這個見解之後~~~

也是台南子弟的小豬寶~~真是崇拜得五體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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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台灣前總統陳水扁訴願美國軍事法庭案相關的林志昇案,五日已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駁回

林志昇等人於2006年10月委託美國律師坎普,向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謂在1945年日本戰敗宣布放棄台灣主權,並暫時把台灣交給當時美軍的同盟國蔣介石的軍隊來管理,因此認為台灣應該是美國的第六個屬地。「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日本宣布放棄對台灣與澎湖列島的主權,並沒有將主權歸還給中國;而「舊金山和約」陳述,美國是台灣地區的主要占領權國,而且美國軍事政府從未結束對台灣地區的管轄,美國依法應被視為台灣的「主權政府」。

訴狀中說,美國政府卻至今擱置台灣地區的主權爭議,導致台灣人的人權遭受侵害。為此,他要求美國法院根據「舊金山和約」及美國憲法,檢視台灣人民應有的權利,並飭令美國政府應儘快扶植台灣建國。

聯邦地方法院及上訴法院,分別於去年及今年指該案屬於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林志昇於是再投訴聯邦最高法院,但仍被駁回。至於上月廿一日提出的陳水扁案,美軍事法庭尚未決定是否受理。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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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和小豬寶一樣......少一條神經的善男信女

千萬不要去當公務員.......

否則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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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五十年的「冤獄賠償法」,出現首件向失職公務員求償案例。綠島監獄管理員高xx延後釋放人犯十二天,致國家付出三萬六千元冤獄賠償金,冤賠求償委員會認定高有重大過失,須給付國庫這筆冤賠金。

司法院官員指出,向失職公務員求償冤賠金的案例,將督促相關人員更加謹慎辦理羈押、收容或執行事項,以保障人權。

男子鄧xx因犯殺人未遂等案,被判刑五年九月確定。鄧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入監,遇上前年減刑,加上罰金的易服勞役,刑期應到九十七年四月廿九日止,但綠島監獄直到五月十二日才讓鄧出獄。

鄧xx出獄後聲請冤獄賠償,獲准一天賠三千元共三萬六千元。司法院審查後認為執行人員疑有重大疏失,函請法務部查明;法務部調查後認定監獄承辦人高xx將執行指揮書誤判為一般文書,未及時釋放鄧,將高記申誡兩次處分。

司法院進一步要求調查向失職公務員求償的問題,台南地方法院組成的冤獄賠償求償委員會調查後認定高xx有重大過失,必須給付國庫賠鄧的三萬六千元冤賠金;高自認失職,已將三萬六千元匯入指定專戶。

民國四十八年立法的冤獄賠償法,明定執行職務的公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發生冤獄賠償事件時,政府對違法失職者有求償權。

但直到民國九十一年,司法院才訂定「冤獄賠償求償作業要點」,由判決冤賠的法院組成求償委員會,決定是否向失職人員如法官、檢察官、書記官、監所等人員求償,本件是求償成立的首例。

司法院最近並擬修正相關規定,讓求償委員會加入社會公正人士,不單由法官組成,避免官官相護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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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小豬寶對"速審法"沒啥概念耶..........

(其實是千言萬語~~~一下子講不完)

還有ㄚ.......小豬寶對~~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而是凌遲~~這句法諺有所保留

 

所以就多聽聽專家學者的意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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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卸責? 速審法的魔術數字…  【2009/10/0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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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唉~~這實在是討論到爛了的問題......

唉~~~有緣同船.......何不惜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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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趨勢/58%怨偶 「破綻主義」判離

怨偶太多了,法官不再勸和不勸離!去年各地方法院判准的離婚官司,有五成八的案件,法官都是採取認定較為寬鬆的「破綻主義」,認為婚姻出現破綻、雙方已無法復合,就會判准,成為離婚官司的新趨勢。

有些相愛的人為了廝守一生,什麼都可以拋棄;不愛時想離婚又絞盡腦汁,什麼招術都使上。司法院統計,近十年有三千兩百多對怨偶,為符合民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其中一方甚至故意犯罪被判刑六個月以上,只為了掙脫婚姻枷鎖。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當夫妻一方有過失,符合法定的十個離婚原因例如通姦、遺棄等,法院可判准離婚。

另外,夫妻若有重大事由,致婚姻出現破綻,責任較輕或無責任的一方也可請求離婚,稱為消極的「破綻主義」。

民國八十八年,各地法院判准離婚案件有近三千八百件,大都以法定離婚原因為標準,有四成六的理由都是惡意遺棄;只有約一成案件是以其他重大事由、致婚姻有破綻而判離。

但司法院統計,去年各地方法院以「有法定離婚原因外的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判准離婚的案件,快速上升到五成八。而在都會型的法院,如板橋、台中、台北地院的比率分別高達八成一、七成三及六成四,高雄地院也逾六成。

司法院分析,這應該是都會地區的民眾,比較能接受個人主義濃厚的「破綻主義離婚制度」,不再為婚姻忍耐。

官員也表示,隨著社會對離婚的接受度提高,法官更能體察民情,不受十個法定離婚原因的限制,逐漸以婚姻修補無望的其他重大事由,讓怨偶得以分手。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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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讀讀對岸法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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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廣東開店 可辦個體戶
聯合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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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複習"法院組織法"~~

就說咩 ~~~~誰還敢說阿扁對國家沒有貢獻的ㄚ......

扁案讓小豬寶複習了很多功課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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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名法官、1488支籤 彭幸鳴中籤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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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豬寶有句名言  ~~  每個人都應該有 選擇何時死亡 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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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身患重症或不良於行的人,死亡究竟是不是解脫的終極方法?歐美已有國家或地區將安樂死合法化,然而病患的人權和生命孰輕孰重,始終未有定論。英國本周將討論協助自殺是否合法,據信將引起一番激辯。

在歐洲,比利時、盧森堡和荷蘭三國已將安樂死合法化瑞士則立法允許協助自殺,且有全球唯一的協助自殺診所美國則有俄勒岡州和華盛頓州允許安樂死。

1961年的英國「自殺法案」,明令任何形式的協助自殺均屬違法行為,最重可處以14年徒刑。但求一死了之的英國人轉往瑞士,自1992年來,約有100名英國人於瑞士接受協助自殺。

今年7月,近乎全盲及逐漸喪失聽覺的85歲英國指揮家道尼斯,和癌末的74歲妻子瓊恩攜手飛往瑞士結束生命。

同月英國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必須就協助自殺的適法性作出處置,檢察總長將於23日簽署一分施行法則,但僅通用於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瑞士卻反其道而行,打算提高協助自殺的門檻。


圖/聯合報提供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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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於是最後一年了

小豬寶立志要把行政救濟係蝦米哇哥.....一次給它弄清楚

昨天才剛K 訴願  

今天就來篇簡易行政訴訟的文章.........真是l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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