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總統府發現民進黨執政時期逾3萬件公文不知去向。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趙麗○○今天說,此事匪夷所思,不可原諒,應追查到底(中央社100年3月30日報導:公文消失 藍委:不可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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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總統府發現民進黨執政時期逾3萬件公文不知去向。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趙麗○○今天說,此事匪夷所思,不可原諒,應追查到底(中央社100年3月30日報導:公文消失 藍委:不可原諒)。
《社會保險法》解讀、應用及企業社保籌畫策略
新法下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設計與風險規避
時間與地點:
2011年3月10-12日 深圳
2011年3月17-19日 上海
2011年3月24-26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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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已經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於2008年5月1日正式實施, 新法的實施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乃至企業全面經營管理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為了適用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規避人力資源管理風險,企業應重新更新與撰寫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員工手冊、培訓協定、保密協定、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制度、 崗位變更與晉升制度等各種合同、協議與人事管理制度。為了幫助企業完成新勞動合同法下的人力資源制度的變更與撰寫,特推出基於規避人力資源管理風險的《新法下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設計與風險規避》。
參*加*對*象:人力資源總經理、總監、經理、主管及專員,公司總裁、高級管理人員;部門經理及主管
培*訓*形*式:實操講解-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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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天:
一、《社會保險法》的基本框架及新規定新變化。
二、基本養老保險新規定與舊法規定的異同及亮點分析
1、基本養老金是否可以提前提取?
2、個人死亡後個人帳戶的餘額是否可以繼承?
3、符合哪些條件的個人可以領取養老金?
4、個人跨地區就業可以隨個人轉移,又是如何領取的?
6、辦理職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7、因提前退休引發勞動爭議的處理方法與風險防範手段。
8、職工退休後與企業的關係如何處理?
9、如何處理職工退休後發生待遇水平糾紛?
10、當前養老保險實踐中的矛盾與疑難問題處理。
11、職工檔案丟失糾紛應如何處理?用人單位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2、企業“女職工”和“女幹部”的認定方法,退休年齡等糾紛如何處理。
13、到退休的時候未繳滿15年,在農村或者是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裏面能夠享受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14、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15、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非本市戶籍的個體工商戶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在本市自行繳費基本養老費嗎?
16、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三、醫療保險、工傷保險權威解讀及應用。
1、 勞動合同法對醫療保險制度的影響?
2、 農村合作醫療員工能否享受異地醫療?如何辦理異地就醫?
3、 員工繳納了農村合作醫療,並且能夠提供證明,企業還需為其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嗎?
4、如何理解工傷保險的無過錯責任原則?
5、企業能否追究工傷職工的過失賠償責任?
6、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
7、無照駕駛與駕駛無照車輛受傷怎麼辦?如何認定職工的醉酒行為?
8、“認定工傷”、“視同工傷”、“不認定工傷”的法律界定。
9、哪些工傷待遇由企業支付?哪些工傷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
10、工傷職工超過規定醫療期如何處理?
11、單位能用商業保險賠償職工工傷待遇嗎?
12、單位對勞動能力等級鑒定不服怎麼辦?
四、生育保險與失業保險解讀與應用
1、失業人員如何享受醫療保險?
2、前失業保險待遇享受範圍與標準
3、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4、最新生育保險政策理解與運用。
5、男性員工參保,該員工的配偶生育可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如果可以享受需要什麼前提?享受標準是多少?
五、企業社會保險籌畫策略
1、社會保險法關於保險費征繳有哪些變化
2、社會保險基金剖析
3、社會保險法對企業實操經辦社會保險有哪些變化
4、社會保險監督解讀與企業主意事項
5、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如何享受?
6、社會保險法頒佈對企業規章制度設立的影響。
7、在新的《社會保險法》下如何節約社保成本與企業用工成本?
六、 《社會保險法》頒佈對企業的影響
1、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險體系存在哪些突出問題?
2、該法對確立中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保體系由何意義?
3、《社會保險法》體現了統籌城鄉的原則
4、《社會保險法》的頒佈誰最受益?企業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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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天
第一部分、企業應對策略
一、新法下人力資源工作的新思路
(一) 勞動合同的訂立
1、簽訂勞動合同對企業的利弊;
2、規避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續簽;
3、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常見誤區。
(二) 員工的招聘
1.應屆大學畢業生招錄用管理中的風險應對;
2.錄用手續的辦理、新員工入職登記表的設計要求及必備內容;
(三) 員工培訓、考核及薪酬福利政策的制定
1、如何約定專門培訓後的合同期或服務期和違約賠償條款;
2、培訓協議制定的技巧;
(四) 員工跳槽與辭退風險的控制與防範
1、員工違紀及辭退
2、跳槽員工違約責任的追究及賠償
3、辭退不能勝任工作、違紀員工的實務技巧
4、如何避免辭退員工時的法律風險
5、如何與核心員工簽訂離職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
二、企業應對新法的策略與措施
1、勞動合同的撰寫與必備條款約定策略及技巧;
2、企業招聘中的風險與應對
3、企業薪酬福利制度設計中的新風險與規避
4、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與風險規避策略;
5、培訓協定、保密協定、競業限制協定、勞務派遣協定與離職協定的撰寫應注意的問題;
6、違紀員工與怠工員工處理策略;
7、違約金及賠償金的設定策略
8、企業用工模式在新法律體系下的必要調整
9、勞動爭議預防與處理策略。
10、企業應對工會組織成立與集體合同談判策略以及如何利用工會的特殊法律地位;
三、關於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9種情形
2.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3.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4.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間
四、企業應謹慎處理的一些情況
1.工資標準的確定
2.試用期的約定
3.調整工作崗位
4.績效考核與末位淘汰
5.孕期女工的處理
6.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員工的處理
第二部分、企業實際操作技巧
一、 勞動合同法下的勞動合同、保密協定、培訓協定等各類協定簽訂技巧及風險控制
1. 新勞動合同法下勞動合同簽訂前的注意事項
2. 新勞動合同法下試用期的運用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風險規避
3. 新勞動合同法下崗位與工作內容約定的注意事項
4. 關於勞動合同中工時制的選擇與風險規避
5. 工資與福利約定中的風險分析與約定
6. 全日制與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定義、區別與風險控制
7. 見習期、學徒期、實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與應用
8. 新勞動合同法下勞動合同期、培訓服務期約定誤區與控制技巧
9. 有固定期限合同變更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的風險控制
10.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條件的約定與風險規避
11.崗位、工資約定中的常見誤區與約定策略
12.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加班費約定策略
13.知識產權、爭議管轄、合同解除與終止、違約責任約定策略
14.保密協定、脫密期協定制訂要點
15.競業限制協議制訂要點
16.培訓協定、服務期協定與違約金約定技巧及注意事項
17.特殊福利待遇協議約定技巧
二、勞動合同法下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撰寫技巧及風險控制
1. 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的類型、性質及在企業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2. 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包含哪些內容及常見的不合法規定,制定員工手冊的原則和方法
3. 新勞動合同法下制定員工手冊、規章制度的法定民主程序、公示程式實務操作技巧
4. 員工手冊在運用中的訣竅,有哪些關鍵點必須涉及,有哪些錯誤必須避免
5. 新勞動合同法下招聘廣告、員工入職登記表的設計要求及作用
6. 新勞動合同法下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制訂要點
7. 新勞動合同法下的病假、工傷、“四期”員工管理制度制訂要點
8. 新勞動合同法下的加班管理、加班風險控制制度制訂要點
9. 新勞動合同法下的獎懲制度制訂要點
10.如何處理送達書面通知的舉證及證據固化等疑難問題
三、新《勞動合同法》下其他協議的變更與撰寫
1. 培訓協議、服務期與違約金約定技巧及注意事項
2. 競業限制協議撰寫與約定要點
3. 保密協議撰寫與約定要點
4. 勞務派遣協議的撰寫與風險規避
5. 新勞動合同法下離職協議的制訂要點
6. 新勞動合同法下勞務協議的制訂要點
四、對非人力資源部門人員管理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1. 關於訂立勞動合同及對部門人員管理的影響
2. 關於試用期及對部門人員管理的影響
3. 關於競業限制與違約金規定及對部門人員管理的影響
4.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及對部門人員管理的影響
5. 關於終止勞動合同及對部門人員管理的影響
6. 違紀員工管理與處理
7. 辭退員工應注意的事項及應對
8. 崗位調整的管理策略與技巧
9. 業績考核與工資調整的策略與技巧
10.怠工員工管理及處理策略
11.勞動爭議預防與處理策略
五、年末企業留才與薪酬管理
1. 何為“不能勝任工作”
2. 如何設定“不能勝任工作”的標準
3. 調級、調薪與調崗的法律依據
4. 有關調級、調薪與調崗的準備工作
5. 調級、調薪與調崗的處理程式與方法
6. 如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調薪、調級、調崗”的制度
7. 如何建立“調薪、調級、調崗”相應規章
8. 調級、調薪與調崗中經常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例分析討論
9. 典型勞動爭議案件分析編
10.典型勞動爭議案件分析
11.工資爭議案件
12.工傷爭議案件
13.勞動合同訂立爭議案件
14.勞動合同變更爭議案件
15.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爭議案件
16.女工三期爭議案件
17.競業禁止爭議案件
18.辭職爭議案件
19.勞動爭議案件的一些應對技巧
a)利用舉證責任的技巧
b)利用時效的技巧
c)利用訴訟程式的技巧
d)利用調解程式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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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介-紹: 梁豔松 先生
我國著名勞動法與員工關係管理專家,高級講師,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特聘教授。
梁老師的經典課程《勞動合同法解讀與企業應用策略》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解讀與用工風險全面控制策略》於2007年至今在全國各地巡講,受益企業達一萬多家,課程滿意度高達95%,深受廣大企業管理者、人力資源從業者的好評。以梁豔松老師領銜的龐大專家隊伍,長期為企業提供常年顧問及各種專項諮詢服務,07年至今新簽約顧問單位近300家,專項諮詢更有1500余項,客戶滿意度高達95%,為客戶直接避免經濟損失1300多萬,避免間接經濟損失不可估量。
梁豔松先生曾多年擔任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對於企業管理過程中的勞動用工風險有深刻的了解,從事法律工作後,專門從事勞動爭議訴訟及勞動法律研究工作,處理各類勞動糾紛案件1000餘件(包括個人、企業),涉及北京、天津、浙江、江蘇、上海、廣東、廣西、山東、四川、重慶、湖南、湖北、福建、海南、遼南、雲南、江西等地,對各地勞動地方法規有較深的瞭解,對勞動法有很深的理論研究和豐富的實戰經驗,並被邀參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起草工作,受聘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被多家公司聘
請為常年法律顧問或勞動法專業顧問。並長期受邀作為講師,對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從業者進行勞動法培訓。受湖南省人事廳邀請,對該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進行培訓。接受過中央電視台、鳳凰衛視、深圳電視臺、荷蘭國家電視臺、勞動保障報、南華早報、北京娛樂信報、第一財經、法制早報等多家主流媒體的採訪,並被新浪網等十餘家網路媒體大量轉載。
梁先生曾為以下客戶提供服務:
可口可樂、海爾集團、SONY(中國)、摩托羅拉(中國)、PHILIP、人保財險、國際優孚爾(美國)、聯想集團、戴爾、三泰電子、美國半導體、廈新電子、上汽通用五菱汽車、美的熱水器、先歌樂器、山東魯能集團、雅馬哈、雅柏藥業(中國)、廣東華潤塗料、廣東中鑒認證、廣東愛得樂集團、廣州外語外貿大學、廣州新基房地產、中鐵九局、深圳市勘察研究院、尼克美制藥、愛普科斯、周大福珠寶、住友化學(亞洲)、中國聯通、中國移動、萬基集團、愛科通電子、東莞市英輝集團、江鈴控股、哈飛汽車、YKK吉田拉鏈、啟博集團、東莞勁勝集團、TCL電腦、浙江聖達藥業、寧波杜凱軟管、上海嘉彙大酒店、中國核工業、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江蘇賽摩集團、上海柒牌公司、復旦大學、上海市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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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費用:包括資料費、午餐及上下午茶點等
第一天:1300/人
第二、三天:2500/人
您可信賴的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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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 C 管 理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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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高忠義.王希平
省錢、健康、好溝通(註一)是撰寫英文契約的主要目的,契約寫不好,容易引發爭端,賠錢、傷神、又傷和氣。
美式英文契約有幾種句型與主要部分。就像用積木蓋房子,我們必須利用各種形狀的積木(正方形、長方形、三角形、圓形或其他形狀)堆出有屋頂、屋身、大門、窗戶等等主要部分的房子;寫一份英文契約就像用各種型式的句子(宣示句、聲明句、擔保句、給付義務句、裁量選擇句、條件句等)完成契約的開場白、背景、定義、主要行動、契約終結事項、與一般條款。各種句型就是我們的積木,前言、背景、定義、主要行動等,就是我們的屋頂、屋身、大門、窗戶。
以下簡要說明英文契約的句型與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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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戴世瑛律師
關於我方要求大陸遣返遭菲國移送的台籍嫌犯,問題涉及兩岸刑事管轄權衝突與司法互助的案件移交、人犯移管。交涉折衝之際,不妨先看看大陸相關論述,以利因應-----
據瞭解,大陸1992年即開始這方面的研究。其知名刑事法學者如高銘暄、趙秉志陳光中等,均各有看法。按其說,兩岸刑事管轄權衝突是在所謂”一個中國”內,兩岸基於各自刑法效力範圍的規定,對特定刑事案件同時主張管轄權(積極),或同時都不願管轄(消極),所形成的相互衝突。這種衝突因是在同一個主權國家內發生,不具有國際性質,故與大陸、港、澳間發生管轄衝突相類似,通稱為”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又因中國是單一制國家,故兩岸的管轄權衝突,要與聯邦制國家下的區際衝突不同,既不適用國際條約,也無更高層的權力介入協調,當前只能透過雙方協議來解決。
發生積極衝突,其具體歸納有:一、在台灣(大陸)地區實施犯罪,危害結果發生在大陸(台灣)地區或兩岸;二、犯罪的預備與實行兼跨兩岸;三、一人持續、連續或接續在兩岸犯罪;四、兩岸人民,在台灣或大陸地區共同作案;四、台灣人在台灣地區侵犯在台的大陸人,或大陸人在大陸地區侵犯在大陸的台灣人;五、兩岸人民在台灣(大陸)登記的船舶、航空器內犯罪,犯罪實施或終了時船舶、航空器在大陸(台灣);六、兩岸人民在域外、公海或第三地區、第三國共同作案等等情況。
http://www.udn.com/2011/3/5/NEWS/SOCIETY/SOC6/6191390.shtml
知名連鎖平價服飾HANG TEN、GIORDANO、BALENO被認定逃漏稅,須補稅、罰鍰五億九千多萬元;大法官昨天作成第六八五號解釋,宣告稅捐稽徵法相關罰鍰規定未設合理上限,個案處罰過苛,違憲而不再適用。
聲請釋憲的港商捷時、銀鯨、漢登等三家公司,將可經由再審程序,少繳罰款約二億六千多萬元。三家公司違反營業稅法,須補稅、罰鍰共二億二千多萬元部分,大法官認為財政部的相關函釋及行政法院決議未違憲,仍須繳納。
知名連鎖平價服飾HANG TEN、GIORDANO、BALENO所屬的港商漢登、捷時、銀鯨公司,在台灣各地設合作店,因為對課稅的認知不同,三家公司被國稅局要求補繳營業稅、罰款,及未開發票的罰鍰共五億九千多萬元。
三家公司主張,他們和各地合作店的關係是買賣,因此由合作店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即可。但國稅局認為,漢登等公司是實際銷售者,應開發票給顧客,合作店則是開立租賃發票給漢登等公司。
國稅局追徵這三家公司營業稅及未依規定開發票的罰鍰,三家公司不服,四處陳情,並揚言撤資,最後聲請釋憲。
營業稅部分,大法官認為未違憲。但是,一九九○年修正公布的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依法開立發票,可就認定金額課徵百分之五罰鍰,大法官認為未設上限,罰鍰可能無限擴大,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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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陳怡如 (交通大學、勤益科技大學、新竹教育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一、事實經過
泰德獲悉妻子珍妮佛外遇,而外遇對象是一位警探羅伯,於是布局一個超完美謀殺案:某日於家中舉槍將其妻槍擊,一顆子彈射殺其妻,其他三顆則朝窗戶射擊,事後並將槍及子彈的指紋擦拭乾淨,沾有其妻血跡的衣服則丟入火爐焚燒,並換上衣服靜候警方到來。
http://www.udn.com/2011/2/13/NEWS/SOCIETY/SOC6/61489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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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兒綠茶」飲料被法院撤銷商標註冊。圖/攝自保力達公司網站
「是啤酒還是綠茶?等你來鑑定!」保力達公司推出「啤兒綠茶」飲料,廣告對白逗趣讓人印象深刻;但「啤兒」商標被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認為,會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啤酒,判決撤銷商標註冊。本案仍可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撤銷商標註冊的產品,是以「啤兒」為商標的無酒精飲料;但以「啤兒」為商標的含酒精啤酒和黑啤酒,則發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重新審查是否不准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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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林姓女子向建商購買預售屋,雙方因「房屋坐落方位」起爭執,林女告上法院,法官被這個問題考倒了,函詢台灣地區地理風水兩大門派,兩者並無一致看法,且林女未將坐向列為契約的特別約定,判決林女敗訴。林女九十六年三月去台北市內湖一處預售屋銷售處看屋,向售屋小姐表示需要「坐南朝北」或「坐北朝南」的房子,售屋小姐在「房屋傢俱配置參考圖」上書寫「坐北朝南」字樣,林女認為雙方已有共識,而與建商簽約購屋。林女分期支付二百七十萬元後,發現房屋所屬社區的一樓大門坐向為「坐西南朝東北」,並非「坐北朝南」,氣得控告建商,要求解約還款。 建商辯稱,買賣契約並未特別約定記載房屋的坐向,「房屋傢俱配置參考圖」記載「坐北朝南」等文字,僅是就房屋面積、樓層、坐向做一般說明,而非雙方的特別約定。況且林女如以「人面向房間大門口」為基準,其坐向都是坐北朝南,建商並未違約。法官調查發現,民間習俗研判房子的坐向有不同的看法,沒有定論。法官函詢國際易經學會中華民國總會,函覆指稱,「我國民間一般風俗,決定房屋坐向的基準是以該棟大樓一樓的坐向為基準座向。如該棟大樓一樓為坐西朝東,則從一樓至頂樓,不論同一樓層有幾戶,全部以坐西朝東來論。」法官應林女要求向中華民國星相學會函詢,該學會函覆「依八卦九宮方位為論,一:透天厝依一樓為準,屋後為坐,屋前面為向(二、三、四樓都一樣)。二:高樓大廈依風水論叫(蜜蜂窩),每個方向不一,以每個房屋的出門為向,出門的背後為坐」。法官認為,兩大地理風水門派看法不一,可見坐向因人各殊,不能用林女主觀認知作為認定基準,而林女所購房子,以人面向客廳開窗為準時,為坐西朝東;但以人面向大門開口為準,則為坐南朝北;如以社區大門為準,則社區全部房屋坐向都是坐西南朝東北;因林女未將房屋須南北坐向列為契約的特別約定,建�! 荋N沒有提供坐北朝南房屋的義務(聯合新聞網100年2月8日報導:買屋坐落方位起爭執 買方告輸建商)。
【疑義】
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人體不思議展」近年經常在日本各地展出,總計有六百五十萬人參觀,一具具解剖屍體,一塊塊內臟器官的立體切片,讓人看得毛骨悚然,也引起「遺體標本到底算遺體?還是展示品?」爭議,更有大學教授認為展覽已淪於商業化、冒瀆死者尊嚴,因此將告上法庭。京都市左京區的勸業館去年十二月舉辦「人體不思議展」,住在會場附近、專攻生命科學的○○○○○○大學名譽教授宗○○○,以「會場陳列許多屍體,侵犯其過平靜生活的權利,遭受莫大的精神痛苦」為由,將在廿日向○○地方法院提出告訴並要求賠償。當時的展示品大約一百七十件,包括十幾具可看見肌肉和骨骼的男性全身標本、將身體一部分或內臟器官橫切面的標本、露出血管的呼吸器官標本、胎兒的標本。會場上有些中國人的標本,但沒有標明提供者。主辦單位在日媒追問下透露,那是經由向中國大連的研究設施借來的標本,也得到遺族同意。○○教授強調:「展示的標本,有些人體奇特動作,是後屍體未僵硬前,就須塗藥才會有的動作,冒瀆了死者的尊嚴。這項展覽剛開始以學術目的為主,後來商業色彩逐漸增強,從生命倫理的觀點來看非常有問題。」(中時電子報 100年1月20日報導:人體展冒瀆亡魂? 日教授提告)。
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380.asp
日前發生某大學法律系畢業之學生撿到二萬餘元,依民法拾得遺失物之規定,向失主請求三成報酬之社會事件。於媒體報導後引發社會之批判,雖事後發現媒體之報導並非完全正確,雙方亦各執一詞堅言自己有理,惟此相類之社會事件已非第一遭,遺失物留置權之規定是否妥適?有無必要創設例外不得請求報酬之規定?法學教育是否出問題?該些問題皆再被提起並一一檢討。
拾金不昧係人人從小就被教育的道德觀念,而刑法中亦有侵占遺失物之規定。而為有效鼓勵人人皆能拾金不昧,拾得遺失物能夠物歸原主,於民法便賦予拾得者能有最高十分之三之報酬請求權。民法第八○五條第二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而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 酬。而同法第八○五條之一即有報酬請求權行使之例外,規定如係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者;拾得人違反通 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拾得之事實者,不得行使遺失物報酬請求權。立法當初之目的,即係期待透過賦予拾得人遺失物報酬請求權,來鼓勵拾得人能夠拾金不昧,歸還遺失物。立法本意美好, 惟將道德觀念明文化後,是否可能遭曲解?拾得人依法行使請求權,是否反遭大眾譴責?此次社會事件餘波蕩漾,使許多人開始質疑此條文之正當性何在。
於近日召開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時,與會立委即有指出,雖民法第八○五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係鼓勵拾得遺失物之人通知失主或報告警方;但立法上對於遺失物報酬請求之規定,應做出例外條款,可於民法第八○五條之一報酬請求權行使之例外規定中,增訂對於低收入戶或特殊弱勢族群不得請求報酬之規定。法務部官員對此則表示,如欲排除對弱勢族群的請求權,法律規定上有其困難度,蓋「弱勢」 如何定義?是否一概以低收入戶為準?皆有其模糊不清之處,而認對於不當行使報酬請求權之人,施予社會道德譴責已足。法界人士則有人表示,留置權行使應有其但書,不得任意行使而箝制弱勢之遺失物所有人,於報酬上比例應得予以調整。是否修法排除拾得人對弱勢族群之報酬請求 權,法務部已將修正案交由民法研修小組研議。
從此件社會爭議可以探討,關於如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等將「道德」明文於「法」之方式是否妥當?先將道德明文化,再用其餘的道德概念去規定例外條 款,法條可能會如滾雪球般愈滾愈多,且愈趨複雜瑣碎。再者,若遺失物所有權人 並非弱勢族群,但其所遺失者係對其具有重要意義之物品或其辛苦賺來之血汗錢,基於社會一般道德概念似不應向其索取報 酬者,針對此種情形,遺失物報酬請求權是否又該再設例外?皆值得再三思考遺失物報酬請求權條文之妥適性。 ...
文/簡榮宗律師、陳姿樺律師
一直以來,亞洲國家在國際間居於電子零件業的寡占地位,可想而知其銷售通路上勢必是以國際交易為大宗,故對於相關法律絕對不能只停留在對國內的了解,對於國際上就交易行為所做的限制禁止規範,亦必須有相當認知。
這兩年美國與歐洲對我國電子業龍頭友達電、奇美電等陸陸續續做出關於「反托拉斯法」之判決,搞得國內電子業一陣烏煙瘴氣,其主要涉及的即是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聯合壟斷行為」。以下擬先就我國公平交易法之「違法聯合行為」規範做一介紹,再歸納美國反托拉斯規範與我國有何不同之處,提醒企業應多加留意。
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新聞疑義】禁奢條款?
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欠稅大戶「禁奢條款」首度開鍘,行政執行署認為有四人積欠上千萬元的稅款不繳,卻出入高級餐廳、打高爾夫球,決定核發禁止豪奢命令,要求這四人不得再搭計程車、高鐵,並且日常消費單筆不得超過兩千元。 行政執行署上周公告五十七名欠稅大戶名單,歡迎民眾檢舉,並提供最高一百萬元的檢舉獎金。據了解,執行署曾接獲民眾檢舉,國民黨前大老黃○○的女兒夏黃○○到台北市君悅飯店享用大餐,但未查獲具體事證,將持續注意。 這些欠稅大戶當中,夏黃○○欠稅十二億餘元,排名第一人;排名第二的是○○汽車商店負責人陳○○,積欠營業稅一千多萬元。據了解,目前欠稅上千萬的大戶,有四人被台北、台中行政執行處核發禁奢命令。 其中有人耍賴不繳欠稅,卻被發現刷信用卡購買高檔精品,將名下財產脫產,卻高調出入高級餐廳、上高爾夫球場打球等。行政執行處發出的禁奢命令,除限制搭乘特定交通工具、禁止單筆兩千元以上消費,還包括禁止買賣股票、基金、外匯及投資黃金。禁奢條款起因於太電前董事長孫○○爆發欠稅三億不繳,卻與嫩妻大買高檔精品事件後引爆民怨,立法院於去年一月初完成欠稅大戶禁奢條款的立法,去年六月三日施行後,法務部昨天首度公布已有四人遭核發禁奢命令(聯合新聞網100年1月6日報導:禁奢條款首開鍘╱4欠稅大戶 禁搭小黃)。
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377.asp
關於前總統陳水扁涉及數宗收受賄賂罪案件,台北地方法院於十一月初作成九十八年度囑金重訴字第一號判決,認定被告等二十一人無罪,其理由略為:「職務上行為,係指公務員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所應為或所得為之事項。……故所謂『職務』之解釋範圍,自不包括毫無法律依據,而私自以個人權勢、政黨運作,甚至金錢收買等方式所形成之『實質影響力』所操作之事務。……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具有職權,其中並不包括金融機構合併與否之事項」,是以亦無法認定被告所收受之利益係屬「職務上行為之對價」,而認定被告無從成立職務上行為受賄罪。
然而,數日後,最高法院就被告等人所涉之龍潭購地與陳敏薰人事等案,卻以自為判決方式判決被告有罪確定,其理由略為:「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佣金或餽贈,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再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地方法院與最高法院之見解分歧,暫不論系爭案件事實存否,單就法律見解觀之,主要來自對於「職務」之寬嚴認定。按,實務與學說上對「職務上行為」之解釋,有兩種傾向:
一、嚴格認定:指公務員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所應為或所得為之事項。換句話說,若非因行政法規上明文授權公務員之事項,而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則難以構成本條之收賄罪。
二、關聯性認定:除上述「法令明定之權限」外,更擴充解釋包含「與職務密接關聯之行為」。至於何謂「密接關聯」,參考日本實務,有三說:(一)公務說:以形式上是否有事實上公務之性質為基準。「公務之性質」係指類似本來職務之準備行為,而具有事實上職務行為之性質;(二)影響力說:以非職務上行為對本來之職務行為事實上影響力之有無為判斷基準;(三)地位利用說:以是否得對職務行為之相對人利用公務員之地位行使其影響力為準。學說上亦有進一步認為,該職務的權限,解釋上不以法令有明文規定列舉為限,而應從其法令的宗旨及目的為解釋,以公務員擔任職務的性質、依上級法官的命令、事實上習慣等因素,進行職務上權限範圍之判斷。
事實上,過去最高法院於審理相關案件時,大多是以「嚴格認定說」為主,亦即僅能在公務員就法規明文規定職務內容上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方成立職務上收賄罪。本次最高法院所採「實質影響力說」之見解,是否將為後續判決所援用,值得留意。...
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為遏止蘭陽平原「狗籠」農舍倍數成長,宜蘭縣府將課徵維護景觀特別稅,針對狗窩變豪宅,課徵三到五萬元景觀稅,未來小於十三點六坪的迷你農舍,將不再發給建照。「非農民要住農舍,應該以價制量。」縣長林○○說,良田一旦流失就不可能復舊,為確保蘭陽平原的自然景觀,避免農地被有心人炒作流失,縣府才會祭出特別稅,等細節擬定就會送交議會討論。本報六日獨家報導宜蘭、南投農地,出現成排有如「狗籠」的迷你農舍,等著買賣後,買主得以改建等名義改為別墅。宜蘭縣長林○○看到新聞震怒,下令全面清查。林○○說,真農民住的農舍當然要保障,但他無法忍受「變相農舍」的取巧行為,不但汙染生產基地,農村風貌也全被破壞,在中央未修改相關法令前,要求地方稅務局課以重稅,讓假農民付出較高代價。地方稅務局長呂○○表示,超迷你狗籠農舍,一間只有二、三坪,面積太小了,地價不到一百元,房屋稅未達十萬元,連即使辦農地移轉都課不到稅,她不得不佩服「這些商人真的太聰明了」。呂○○表示,她已向縣長建議課以「維護景觀特別稅」,定額開徵,一年三到五萬元,全縣目前有五百多間狗籠變別墅的房子,是特別稅開徵目標,細節正在研究中。地方稅務局也已完成�! M查,全縣共有五○四八筆農舍用地,竟有高達三五一○筆、超過六成違規未作農用,其中不乏漂亮獨棟的豪華農舍。明年起,這些農舍改課徵地價稅,將有八三八萬多元進縣庫。另外,建設處也邀宜蘭縣建築師公會等單位研商,訂出農舍最小面積不能小於四十五平方公尺,約十三點六坪。建設處表示,這才是合理居住空間。全案等縣長簽准後,會函請各公所及相關公會照辦,副本並知會內政部營建署及行政院農委會,以後如有小於四十五平方公尺的超迷你農舍要申請建照,縣府不會再准照,要讓狗籠農舍在蘭陽平原消失(聯合新聞網99年12月21日報導:宜蘭狗籠農舍 要課景觀特別稅)。
左岸文化歷史報 < mailman@mx.udnpaper.com >
《塑膠鴉片》作者夏傳位與輔仁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吳宗昇,日前於誠品信義店《秩序繽紛的年代》系列講座中為讀者解讀近十年來台灣的金融亂象。本期內容為夏傳位先生說明卡債風暴的前因後果與相關的社會效應。
緣起
我大概從十年前開始接觸這個議題。二○○一年的時候我到金融業的公會工作,然後跟他們有一些起初的合作關係。這十年來台灣的金融業有非常重大的一些變化,後來卡債風暴爆發以後,我就順便去關心卡債的議題,所以後來陸陸續續寫了兩本書,一本是寫二次金改的就是《禿鷹的晚餐》,後面寫卡債的是《塑膠鴉片》。由吳介民與顧爾德編的《秩序繽紛的年代》中,金融這一部份就是根據我以前的一些採訪和文章而編寫的。
我跟吳宗昇認識是因為《塑膠鴉片》這本書,因為他的專業是金融社會學。金融業這過去十年、二十年來有重大的變化,除了卡債議題外,還有二○○七年的金融大海嘯。金融社會學這方面宗昇走在非常前面,他從學術的角度來介入,而我做的東西是比較報導式的,因為我以前是一個記者。
《秩序繽紛的年代》這本書要談過去二十年金融業的一些變化,居然沒有找金融相關的一些專業人士來談,也沒有找金融領域的學者來寫這個東西,反而是從社會學的角度來探討這件事情,這可能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必須要坦誠說,我金融專業知識只是在一般人的程度,差不多是一個財經記者的程度而已。如果就金融專業領域的角度來看的話,那是不夠格來談這個議題的,但是為什麼會厚臉皮來談呢?編者為什麼不找金融業的專家來談這個事情呢?我從這點開始談起。這是一個很有趣的議題。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0030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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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有關裁判書公開方式的修正案,經總統公布後,自11月26日起生效;司法院自11月26日起,開始已配合調整裁判書查詢系統,以適度公開資訊,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司法院指出,民眾上司法院網站查詢11月26日以後公開的裁判書,可直接以當事人的姓名查詢。 法院組織法第34條、第66條及第83條修正案,主要是修正裁判書公開方式及二審法官、檢察官職務列等相關條文。裁判書的公開,是監督司法公正審判的有效機制,為配合社會各界對裁判書全面公開的需求,司法院自87年起,已依立法院所做的附帶決議,在該院網站開放民眾上網查詢法院裁判書全文,除了依法不得公開者外,其餘各審級裁判書全面上網。 由於個人隱私權的保護漸受重視,司法院為兼顧保護個人隱私,提供上網查詢的裁判書自92年6月起遮隱身分證字號,94年10月起遮隱住址之鄉、鎮、街道名,96年7月起更進一步遮隱自然人姓名。 司法院表示,裁判書內容包含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個人的資料,係屬憲法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資訊隱私權範圍。基於「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的平衡,並考量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對裁判書之公開有一定的限制,如裁判書之全文一律完全公開並非妥適。 |
【新聞疑義105】私吞9億彩金,判刑2年? |
文 / 楊春吉 | 【台灣法律網】 |
【新聞】
發生在去年7月2日,威力彩9億多元彩金,應該由一名台商獨得,卻遭到一對夫婦侵占,今年1月,這對夫妻被依照背信罪起訴,今天地院一審宣判,夫妻兩人各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扣稅後的7.4億彩金則是必須全部還給台商 (TVBS 99年11月22日報導:代購彩券私吞9.2億 夫婦各遭判刑2年)。
根據高雄地院的新聞資料,被告「甲男」辯稱,原告打電話給「乙女」時,「乙女」是在計程車上,「甲男」因此辯稱購買彩券不是受委託購買。但法官查明通聯紀錄,認定原告「丙男」當初打電話給「乙女」時,「乙女」和「甲男」兩人是在同一輛車上,隨即將車開往彩券行買彩券,因此法官推論認定買彩券是受「丙男」所託。另外被告辯稱原告並未交付金錢代購彩券,因此認為並未達成要約協議,但法官表示,依照民法精神,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金錢交付,以及報酬為要件,因此原告究竟有沒有交付兩千元購買彩券費用,並不影響委任契約之成立(中廣新聞網99年11月22日報導: 侵吞七億彩金 兩夫婦背信罪各判兩年徒刑)。
但是張姓夫婦卻想私吞,涂姓台商不甘心跨海對張姓夫婦提告,檢方根據涂姓台商提供的電話錄音中,涂姓台商第一時間,打電話向張姓夫婦確認中頭獎一事,張姓夫婦回說要吃紅喔,就是這段錄音讓檢方認為事證具體,立即通知銀行凍結張姓友人妻子的帳戶,並且依背信罪將兩個人提起公訴,最後,到底這扣稅後的七億四千萬的彩金,張姓夫婦是否該吐出來給涂姓台商,高雄地院下午四點將做出一審判決,到時後就能知道這七億多的彩金,獎落誰家(華視99年11月22日報導:9.2億得主鬧雙包 私吞夫妻今宣判)。
【疑義】
司法實務界多認為購買連動債是「投資行為」,而非消費行為,民眾因連動債虧損求償大多敗訴;審理一銀連動債的法官卻挑戰實務見解,認為買連動債就如同買西裝、買房子、買汽車一樣,仍有消保法的適用,銀行須負懲罰性賠償責任。
實務界一般認為,買連動債並非消費行為;主要理由是消費者保護法中所謂的「消費」,是指為達成食衣住行育樂目的,所為滿足人類慾望的交易行為。而投資行為是投資者交付金錢後,享受利益,並非以消費為目的交易,況且投資有賺有賠,若是商品如股票、債券賠錢,要適用消保法,說不過去。
本案法官趙子榮卻在判決指出,是否適用消保法,實務上多是依照行政院消保會的見解,這是主管機關預先「擬制」購買連動債者的動機是為了「投資」,而排除其他動機的可能性,並不合理。
判決中指出,買西裝實務上認為是消費行為,適用消保法,但買西裝可能是為了找工作要面試,投資自己的門面,但面試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不就如同購買連動債,可能獲利,也可能賠錢;如果買衣服有投資的動機,難道就不適用消保法嗎?而買連動債僅是為了避免自己亂花錢,而非投資,就不適用消保法,並不公平。
法官認為,如果不是一銀理專為了佣金鼓吹慫恿推介,加上銀行的保本保息廣告的推波助瀾,楊姓消費者對陌生的連動債商品接受度必不高,可見買連動債和買房子、汽車的過程類似,企業雇用人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因此,仍可類推適用消保法。
【2010/11/1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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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錢案,陳水扁、吳淑珍和金控業者都獲判無罪,引起社會爭論,各界免不了「就法論法」,臧否一番。我們不妨就從這四個字討論司法改革。 總統的法定職權為何?至少從國內法學教育一向專注在法條解釋的傳統來說,「就法論法」,把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的明定職權都寫上準沒錯。至於,總統實際行使權限的具體範圍,還真可能會被說成「這是逾越法定職權,委不足取」。問題是,每位總統都有不同的領導風格,有人會把總統「做大了」,有人會把總統「做小了」,絕不可一概而論。 這些看似自明之理的事實,但是很抱歉,在現行法律系的教育裡,就是完全被漠視。可見兼顧「應然」與「實然」面的法學教育改革,有多麼刻不容緩。 再者,為什麼要強調「就法論法」?因為「就法論法」不談具體個案,才能公正客觀。問題是,要討論「通案」的妥當性,通常比較抽象,一般多在法律專業社群內部進行,因為只有法律專業的人會認為有趣。 但是,當法律專業社群自省反思的能量不足,就要引入外部的、社會集體的改革力量,才能成事。然而,要引發社會共鳴,甚至觸動社會怒吼來鞭策司法改革,往往就必須藉助荒謬的具體個案判決,來凸顯問題,點燃改革熱情。 於是啟動司法改革熱情出現了兩難困境。國內經年選舉,政治過度動員,加上劣質政治文化,與藍綠對抗因素,使得往往政治人物案件,才最易引發群情激憤,民氣可用。問題是,援引政治人物案件作為司改契機,只要被冠上因人設事、司法迫害這頂大帽子,司改的正當性也就折損概半了。因此,筆者一向呼籲,希望經由「背債兒」、「兒童死亡保單」、「公共空間無障礙設施不足」等案例,多面向且跨領域來累積司法改革能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