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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刪除現行擄人勒贖的死刑規定,若單純犯擄人勒贖罪,但未殺死被害人,將不可判處死刑。

立院也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增訂「保證金計息」條款,對於被告以保證金具保者,應給付利息,法院發還保證金時,一併發還實收利息。近年來重大經濟、金融 犯罪及貪瀆案,保證金動輒上千萬元或上億元,立委廖正井、薛凌等人認為,當事人有時是以借貸方式籌款繳交保證金,保證金獲返還時卻無計息,提案修法。

另外,鑑於侵害營業秘密案件蒐證不易,立院昨天通過修正證人保護法,納入海外侵害營業秘密者可擔任「汙點證人」,以鼓勵揭發犯行。而現行規定,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犯罪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網絡,使檢方查獲相關犯罪者,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但為加強「窩裡反」誘因,修正條文增加若經起訴,必 須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

刑法擄人勒贖罪的修正,目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比起擄人勒贖並殺害被害人,單純擄人勒贖情節較輕,卻一樣可處死刑,法界及人權團體迭有意見。

法務部為符合國際公約及國際人權思潮,實現「減少死刑使用」的政策,兼顧罪刑均衡與比例原則,提出修法草案,昨天照案通過。

昨天通過的刑法修正條文,還包括加重惡意囤積行為的處罰: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品者,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 幣卅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妨害物品販運者,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物品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兩年以下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廿萬元以下罰金。

 

 

【2014/05/31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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