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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工作小組 < law@mail.moj.gov.tw >
訊息摘要 | 修正證券交易法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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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 | 102-06-05 |
內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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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061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1 條條文 第 14-1 條 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應建立財務、 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第一項之公司或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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