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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1/6/29/NEWS/NATIONAL/NAT2/6427135.shtml

【聯合報╱柏林特派員陳玉慧/二十八日電】

 

「對德國法官而言,觀審制度作用不大,可有可無。」,德國地方法院法官修士曼受訪時表示,德國地方法院也有觀審制度,但規模與影響力不如美國,德國司法界幾度提議廢除觀審制,但最後仍保留下來。

 

「觀審員可以補充法官不同的審判考量,但以德國嚴謹的司法而言,因觀審制度而翻案的例子實在不多。」修士曼表示。

觀審者又叫榮譽法官,擁有與職業法官一樣的權力,可對被告及律師或證人發問或詰問;多數觀審員並沒有足夠司法常識,有些人為了負責,「發問很多,過程會被搞得冗長複雜。」在德國,各邦地方法院根據法令,在重大案件審判期間可援用觀審員(schoeff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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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1/6/29/NEWS/NATIONAL/NAT2/6427128.shtml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司法院蒐集的資料指出,全球有七十八個國家有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其中美國採「陪審制」,日本於前年開始實施「裁判員制度」,與我國將推行的觀審制都不同。

 

司法院積極推動「人民觀審制度」,但有熟悉各國參審制度的資深法界人士認為,司法院應該先經由釋憲確認人民可以參審,再讓人民真正參與審判;否則大費周章選出的觀審員,卻只能表達意見,豈非浪費資源?

 

美國陪審制,由六到十二位公民組成陪審團,法官主持審判程序,由陪審團採「一致決」來認定被告有罪或無罪;若有罪,法官再決定如何量刑。要達到有罪、無罪的認定,陪審團原則上須達一致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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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1/6/29/NEWS/NATIONAL/NAT2/6427127.shtml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快照-2.jpg  

最快明年,就會有民眾坐在法院的審判台,和法官一起審案。

 

司法院推動的「人民觀審」制度草案出爐,最重可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重大刑案,將由五位民眾擔任「觀審員」,與三位法官共同審判。觀審員可以就被告有罪、無罪和刑期等陳述意見;法官如果不接受,必須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

 

今年六月初,司法院委託政大選舉研究中心作電話民調,九成受訪者贊成讓人民參與審判。院長賴浩敏於是指示刑事廳,在立法院下個會期提「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希望儘速完成立法,明年一月在士林及嘉義地院試行,再決定是否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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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國防部軍醫局醫療保健處長吳○○今天說,子宮摘除、陰莖切除屬免服義務役體位,軍校招考標準會更高,且勤務或作戰對身心是很大負荷,摘除某些器官視為不合格,絕無歧視意味。媒體報導,中華民國殘障聯盟檢視軍校招生簡章,認為國防部訂定的報考資格及體檢標準充滿歧視,包括「真性斑禿」、陰莖重建與拿掉子宮者都視為不合格。吳○○上午在國防部記者會中表示,軍事勤務、戰訓、戰備或實際作戰場景,都屬高風險身、心負荷,現行招生標準是依義務役體位區分,子宮摘除、陰莖切除都屬免服義務役體位,軍校招考未來軍事幹部,為因應作戰需求,要求會更高一點,絕無歧視意味。吳○○說,領導幹部面臨軍事作業要求,要有堅忍的身、心負荷能力,進用人員時,考慮會較嚴謹;某部分器官被摘除後,需負重或長程武裝執行勤務時,對下腹腔會產生壓力,在保護國軍立場下,擇優進用(中時電子報 100年6月7日報導:軍方:摘子宮不可考軍校 非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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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1/6/10/NEWS/NATIONAL/NATS6/6390043.shtml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前立委黃昭輝抨擊倒扁總指揮施明德「忘恩負義」、「畜生」,被判賠五十萬元及登報道歉。判決定讞兩年多,至今未執行;施明德可向法院聲請「代為履行」,先查扣黃的薪資財產,再以扣得金額支付登報道歉的費用。

 

類似情形,過去也曾發生。名嘴周玉蔻與作家溫紳,在電視節目影射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三赴瑞士盧加諾洗錢,最高法院判決兩人要在六家媒體刊登道歉啟事,周、陳遲不登報。

 

連戰於是向法院聲請「代為履行」獲准,法院代替周玉蔻和溫紳在六大報刊登道歉啟事,估算費用達九百三十萬元,法官於是先查封周玉蔻的敦南名園豪宅,貼上封條。就在法院要訂時間拍賣時,周玉蔻與連戰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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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陳朝建 助理教授  

 

壹、問題背景

  依據報載(如:聯合報,2011/5/30,「北高之後,新北也擬發行公債」與「都會短評/籌錢拚建設,得議員點頭」),新北市政府為支應未來重大建設經費之需,已發行自己的直轄市公債與市庫券,因此該府財政局業研擬「新北市建設公債及市庫券發行自治條例」草案,準備由市政會議通過後,送直轄市市議會審議,並希望於完成立法程序後發行公債。就此新聞報導而言,即有以下的兩項問題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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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智傑教授

 

   台灣法律規定,大學教授每1至兩年就要換一張聘書。雖然表面上看,每年都要重新聘任,但實質上等於終身聘任,因為法律規定:沒有法律所規定之事由,學校有義務繼續聘任該老師。

 

    大學教師在台灣一共有4級: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正教授。碩士學位者可取得講師資格,博士學位者過去直接就是副教授,但現在需從助理教授做起,再慢慢靠研究升等為副教授、正教授。不過,由於大學教師的位子是鐵飯碗,所以許多人過去取得碩士學位者當講師或拿到博士學位當副教授後,就開始遊山玩水或者在校外兼差,不做研究,因為沒有拼升等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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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6393477.shtml

【聯合報  名人堂專欄 ╱  王健壯 】

 

凡是有過出庭經驗的人,不管是原告、被告或證人,大概都會有同樣感想:台灣法官的問案態度實在太差。

我有次出庭,進庭前律師特別提醒:「這個法官很兇,等下講話要注意點」,我本來並不以為意,但看到法官進庭時擺著一張臭臉,心裡已覺得毛毛的,等到她開口問案,才終於體會律師提醒的是什麼。

在一個多小時的庭訊過程中,原告、被告每次開口還沒講兩句話,就被這位像吃了炸藥一樣的女法官厲聲制止或糾正,連作筆錄的書記官也因為打錯了幾個字,當場被她痛斥。我碰過許多問案態度不佳的法官,但卻從未見過這種兇厲得像羅剎一樣的法官。

 

但問案態度不佳的羅剎法官,最多祇讓當事人覺得尊嚴受損,有些法官卻是因辦案違失,而讓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受損,這種法官比羅剎法官更讓人民對司法產生負面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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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1/6/11/NEWS/MAINLAND/MAI1/6392226.shtml

【聯合報╱記者陳東旭/台北─北京電話採訪】
 

維基解密稱大陸有意制訂「台灣法」,北京研究兩岸憲法的學者表示,大陸私底下已研究多年,清華法學院院長王振民被稱是研究小組之一,他並不意外。

據指出,大陸近年已展開有關兩岸和平協議的研究,其中最關鍵的就是「台灣定位」、「台灣法」的架構研究。不僅是大陸官方,大陸學術界也有一些憲法學者視此為顯學,例如「兩岸憲政秩序協調與建構的課題」即為其中一。前兩年,台北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就曾邀訪大陸學者,而大陸學者赴台後,也拜訪台灣法學界的大老,就憲法層面進行深入探討。

北京憲法學者表示,北京方面一直很關注台灣的動向,對如何融合兩岸憲法、探索兩岸政治定位也花盡心思,但過去多半是暗中在蒐集資料、不太敢公開談,近兩年時機較成熟,在很多學校的法學院裡,已陸續出現這樣的議題,甚至公開辯論,聽取其他學者的批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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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舉證責任常是訴訟成敗的關鍵,○○員工曾○○因為無法直接證明罹患血癌是因為工作環境所致,一度無法獲得較高的職災殘廢給付;不過,法官為她開了一扇窗,鬆動了原告必須舉證的強度,也給審查給付的勞保局上一課。 職業災害,某些情形和環境公害一樣,受害者未必有能力去證明,自己的受害與職業或環境間的關係。法官因此提出不同看法,認為須要轉換舉證責任,或減低受害者舉證的強度。 法官認為,這不是單純的法律邏輯,要從「勞工的保護」、「保險事故的發生形態」、「調查途徑是否已經窮盡」等事項,作價值的取捨。法官舉例,車禍引發的殘廢,是否發生在上班時間?勞工可以有充分的舉證能力,就可要求勞工舉證。但如曾○○案,白血病的潛伏期較久,工作環境是否具苯等致癌因子,須要高科技器材幫助才能調查,要勞工舉證證明,顯然強人所難。法官已經作出「與時俱進」的判決,但如何讓真正遭受職災的勞工儘早獲得給付賠償,須要勞委會、勞保局進一步努力(聯合新聞網100年5月6日報導:職災認定 法官鬆動舉證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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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陳朝建 助理教授

 

壹、問題背景

  首先,近來主管機關抽檢國小的營養午餐,發現食材中的CAS肉品,驗出含有食品禁藥的「脫氧羥四環黴素」。理論上,食品衛生之管制固然涉及中央主管機關的權責,但直轄市或縣市得否另定自治條例加以規範,則非無討論的空間。亦即,食品禁藥的檢驗如「脫氧羥四環黴素」之調查確認與取締裁罰等事項是否為地方自治事項?地方自治團體可否另行制定自治條例相繩?皆屬值得討論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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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1/5/13/NEWS/SOCIETY/SOC6/6333788.shtml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顏甫珉、王筱君/連線報導】
 

東森得易購董事長梁馬利無息借了五十八萬美金,給知名詞曲家許常德,雙方訂約言明若許未還錢,就將詞曲著作權轉讓給梁抵債;許逾期未還,梁打官司要求轉讓著作權,法院判決梁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敗訴的許常德昨未接手機,秘書表示,許還未收到法院判決,此事全權委託律師處理,許本人並沒任何想法,不便發言回答。梁馬利目前人在大陸,透過特助表示,尊重法院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許常德須將他創作九百多首歌曲的歌詞或曲譜原本,交給梁馬利。日後若許提出九百多首音樂鑑價,加上已清償的一千五百萬,若總額超過債務,許可提訴訟要求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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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朱政龍律師     

                                  

一、案例事實

某甲駕車不慎,撞傷某乙(手腳多處擦挫傷),遭某乙對之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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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孕時,涉嫌多次吸食安非他命,導致嬰兒出生後,隔天就暴斃,法醫解剖證實嬰兒是因生母吸毒而被「毒」死,昨依過失致死罪將胡女提起公訴,案情罕見,也因法界對本案有不同法律見解,判決結果備受矚目。起訴書指出,胡女自98年3月至4月間懷孕後,涉嫌多次吸食甲基安非他命,隔年1月21日清晨,她在高雄鳳山住處產下男嬰,臍帶未剪即被家人送往長庚醫院救治,隔天下午2點多,男嬰因甲基安非他命中毒,引發休克死亡。檢方認為死因可疑,解剖男嬰,將血液和胃內檢體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證實胎兒在母體內,由口吸入過量高濃度甲基安非他命,導致死亡,認定胡女吸毒而危害胎兒發育,依法起訴。法界人士則表示,就「民法」而言,胎兒尚未出生前,應享有繼承等權利;不過,就「刑事」責任而言,胎兒未出生前,並非獨立的生命個體,若此時母親自戕或吸毒,導致胎死腹中或出生即死亡,孕婦是沒有任何刑事責任;而本案胎兒是生下至隔天才死亡,媽媽是否須負刑責,法界看法見仁見智,關鍵在於胎兒死亡的因果關係,是否從寬認定自母體吸毒開始。對於這件起訴案,胡家昨天大門緊閉,無人出面回應;據了解,胡女去年早產,消防隊員據報趕往現場,卻找不到嬰孩,後來請胡女�! a人協助脫下胡女的褲子,才發現孩子竟「塞」在褲子裡,遂將母子緊急送醫(自由時報100年4月30日報導:吸毒害死新生兒 毒媽媽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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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凶宅是自殺或他殺?房價的瑕疵程度有別!呂姓屋主花200多萬元買到凶宅,打官司解約勝訴後,高雄高分院審理結果卻大逆轉,認為張姓前屋主並未刻意隱瞞,及凶宅是自殺而非他殺,瑕疵程度不是很嚴重,改判他敗訴。二審合議庭法官說,凶宅分自殺或他殺,就國人觀感,他殺有冤氣存在屋內,對房屋經濟價值影響最大,應屬重大瑕疵。但該屋有人自陽台跳樓自殺,距交易日有12年之久,期間並無傳聞影響居住品質,瑕疵未達重大而解約的程度,呂又無法舉證張刻意隱瞞,認為返還價金沒有理由(自由時報100年4月19日報導:〈瑕疵不嚴重〉買自殺凶宅解約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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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陳朝建 助理教授             



壹、背景說明

  面對2012的總統選戰,目前朝野政黨各有些重要的大事正在發生之中。其中,就在野的民進黨而言,黨內四場總統初選的電視政見發表會結束後,在今(2011)年4月25日至29日之間的「對比式民調」後,即可決定將由「誰」代表該黨角逐2012的總統選戰,而與擬追求連任的馬英九總統一較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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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戴世瑛律師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釋〔2010〕19號《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其第1條第2款規定:”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適用台灣地區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適用”。

    筆者曾於2006年大陸「中國法學會」舉辦之「海峽法學論壇」,以「開放選法 再創雙贏」為提,撰文呼籲大陸,儘速以頒布新法或司法解釋之方式,肯定涉台民事案件可適用台灣地區之民商法律。尤其對於涉台經濟合同,應容許當事人以自由之合意,選擇台灣地區的法律,作為糾紛解決之準據法。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如今此舉,或許是作為其2010年底通過《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統一選法規則的配套規定(註1);也或許是注意到人民法院受理涉台與涉港、澳民事糾紛,在準據法適用上的差異待遇(註2)。無論如何,吾人認為,准許人民法院適用臺灣地區法律,可視為大陸當局繼認可台灣民事判決後,再一次承認台灣法治的重大善意行動。

    實則,為調整兩岸法律衝突,台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原即不排除在台審理涉及大陸地區人民案件,直接適合大陸之法律。反觀大陸,對於涉台民事糾紛之法律適用,究竟是視為國內案件,當然適用大陸法律,或比照涉外或涉港、澳案件,容許適用大陸以外的法律,長久以來,並無明確規範,學界與實務見解亦多分岐(註3)。或出於”一國兩制”之立場,認台灣與大陸是地方法域與中央法域的關係,兩者的立法並不存在以法域平等為前提之法律衝突問題;或出於唯恐適用台灣法律,將造成承認台灣的主權地位或政治實體,有違所謂”一個中國”原則,大陸的司法機關,過去甚至存在”儘量適用大陸法律,儘少適用台灣法律,若遇到完全不適合適用大陸法律的案件,則不予受理”的默契。此非常不利於兩岸法律衝突的解決,也為雙方經貿與人民往來,徒增不少法律風險。台商故寧願負擔較高成本,迂迴以外國或甚至於以港、澳廠商身份進入大陸市場,以冀求獲得較公正有利的境外法律保障。

    雖然,首述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僅係司法解釋,並非常態的、更上位的法律。且細繹其中,何謂”涉台民商事案件”,何種案件屬於”確定適用台灣地區民事法律”,尚不明確。況第3條亦設有”確定適用有關法律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適用”,即所謂”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的限制。然而,明白肯定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台灣地區法律,畢竟是為兩岸法律衝突的徹底解決,重新開啟了機會與方向,更體現了兩岸彼此多年「法域平等」、「平等互惠」、「相互尊重」等宣言,也必然加快雙方的法律學習與司法協助步伐。最重要的,台灣地區民眾於前進大陸,遭遇民事糾紛時,如能適用自己較熟悉的本地法律來解決,將有效減低對大陸法治現況的不信任感,實大有利於促進投資與交流。相關發展與後續效應,值得我們重視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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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簡榮宗律師、田曉蒨法務專員  

 

  近年國內勞工發生過勞死的事件層出不窮,引發勞工團體、政府高度重視,而雇主亦多以員工係採「責任制」的方式,來做為抗辯的理由。論者有認為可以對雇主科以刑事處罰的方式來改善,然而,雖然刑事處罰較容易對雇主產生

  警惕作用,但須等判決確定後才能執行,時間上並不符合行政效率。因此,目前仍以行政罰的方式,處以高額罰鍰,並要求雇主在期限內改善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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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簡榮宗律師、陳姿樺律師        


日前台灣樂金公司在其代理銷售的韓國LG變頻洗衣機廣告中,將LG與其他品牌「功能」列表比較,卻只凸顯自家品牌的優點,忽略其他品牌更優的項目,意圖誤導消費者另一方面其標榜LG變頻洗衣機耗水量低於其他品牌,然查其他品牌之同款變頻洗衣機的耗水量,比廣告中的LG變頻洗衣機來得低,明顯提供錯誤資訊,因此公平會即以廣告不實及影響市場競爭秩序為由對台灣樂金公司處以新台幣五十五萬元罰鍰。



其實,企業為了在此種市場競爭環境下搏取消費者青睞,除了產品本身標新立異以外,極富噱頭的廣告往往才是脫穎而出的關鍵,坊間常見的「比較廣告」即屬一例。所謂「比較廣告」,係利用消費者擅於比較產品優劣並擇優消費之心理,由企業逕就所提供產品之特定項目與其他企業進行比較,並就比較結果以廣告方式呈現以誘使消費者對之為消費行為;又因此種廣告內容往往對於他企業造成貶抑效果,稍不留意即可能發生不公平競爭之情事或有廣告不實之嫌疑而遭公平會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為由課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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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林姓男子前年在嘉義市1家美容診所,接受6次飛梭雷射美容手術,鼻頭卻被削平,事後查出詹姓診所負責人雇用獸醫科畢業的吳姓男助理操作,去年提告業務傷害附帶民事賠償,以十萬元和解,最近再對詹姓負責人以侵權、違反消保法,告連帶賠償百萬元;法官以他與吳姓助理和解,又醫療行為無消保法適用為由,判敗訴(聯合新聞網 100年4月6日報導:削鼻 不適用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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