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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文 / 賴瑩真律師

TDR(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即台灣存託憑證,指的是企業在國外已上市,另在台灣募集上市,以存託憑證掛牌,又稱第二上市。原則上,存託憑證的持有者與該企業普通股股東享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



自民國98年以來,已有25檔TDR來台掛牌,其中最為著名的,即是在98年12月16日正式在台上市交易的康師傅,當時吸引逾一千億元資金,三百五十萬張申請認購康師傅TDR,在市場上掀起一陣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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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民進黨副總統參選人蘇嘉全農舍爭議,持續發酵。

農委會主委陳武雄昨天表示,「農地農用」是最根本精神,農委會已兩度發函,要求屏東縣政府查明蘇嘉全農地使用情形,但至今縣府仍未以正式公文答覆,因此農委會無法認定有無違法。

此外,蘇妻洪恆珠是否為「農民」,則要依屏東縣府當時申請狀況作認定,但「縣府還沒有給我們答案」。

銓敘部次長吳聰成表示,銓敘部在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有函釋,公務員在下班時間及假日,從事自有農地事務,而非實際從事農業的自耕農、佃農或農業推廣工作者,就沒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範。但並未提到公務員是否可以兼具農民身分或蓋農舍。

 馬英九總統昨天也首度表示,是否合法固然要查,但當事人應要注意社會觀感對這樣行為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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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1/9/27/NEWS/SOCIETY/SOC6/6615138.shtml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李姓母女向馬姓男子租屋,李的20歲女兒在屋內燒炭自殺身亡,馬姓房東認為屋子成為凶宅,跌價損失100多萬元,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定,房子還沒賣出,未產生跌價損失,李的女兒自殺時並無故意要侵害房屋的財產利益,判決房東敗訴。

 

馬姓屋主的律師曾海光大嘆「判決太扯」,有違社會通念,凶宅從李的女兒自殺那一天起,就造成跌價損失,根本賣不出去,且自殺的人連自己身體都不在乎了,怎會在乎別人的房子,法官邏輯有問題,「這樣的判決對房東而言,是不定時炸彈,難道以後房東都要房客提出不會自殺的證明?」

 

發生自殺燒炭案的房子,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上。李婦和年20歲的女兒一起居住,與房東簽訂2年租賃契約,但才住半年,女兒就在屋內燒炭自殺。李婦沒通知房東,直到女兒過世後8個多月搬離傷心地,與房東提前解約,房東詢問原因,才知道房子成為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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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珍貴史料「兩蔣日記」,意外引發蔣家第四代和第三代繼承權糾紛。蔣友梅認為嬸嬸蔣方智怡和美國胡佛研究所簽訂保管契約時,未徵詢另八名繼承人即擅自決定,因此提出確認所有權訴訟。士林地方法院昨首次開庭,兩名當事人都未出庭。蔣方智怡的律師開庭時強調,蔣方智怡從未否認其他蔣家人的繼承權,實無興訟必要。這場姪女槓上嬸嬸的戲碼,由於蔣友梅人在國外,由律師代表出庭,蔣方智怡也委由律師出庭,開庭前後約半小時,法官聽完雙方答辯,諭知本月卅一月宣判。

全案起因於蔣友梅認為兩蔣日記繼承權應屬蔣經國全體法定繼承人共有,包括蔣孝章、蔣蔡惠媚、蔣方智怡、蔣友梅、蔣友蘭、蔣友松、蔣友柏、蔣友常與蔣友青等共九人,蔣方智怡僅是其中之一,卻在九十四年初擅自與胡佛研究所簽約,已侵害其他法定繼承權人的合法權利。

蔣友梅的律師指出,和胡佛簽約的文件上載明了蔣方智怡是兩蔣日記的所有權人,經協商後,蔣方智怡雖口頭承認日記為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但卻拒絕出具文件確認,和胡佛研究所也未重新簽訂合約,所以才會決定提訟。蔣方智怡的律師則向法官表示,當事人從未否認蔣友梅和其他人的繼承權,也同意要改由九名繼承人和胡佛研究所重新簽訂合約,但因為九個繼承人一直無法約好時間到胡佛研究所重新簽約的技術問題,此事才會一直無法獲得解決。

蔣方智怡的律師強調,此事已協調二年,蔣方智怡當時因考量國內政治環境因素,才將日記交由胡佛研究所保管,此為保存財產行為,無侵害其他繼承人權益,且蔣方智怡承認兩蔣日記為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和蔣友梅的主張一樣,全案實在沒有訴訟的必要(TVBS  100年10月05日報導:兩蔣日記繼承權 兩代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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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賴瑩真律師    

因我國現行法上對於一般員工,並未明文規定不得從事競業行為,公司企業為了保護公司之營業秘密資訊,例如公司獨有之專利、技術、知識,甚至是公司之客戶名單及產品價格,唯有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契約」,或於雇傭契約中加入「競業禁止條款」,始得以保障公司之營業秘密。

實務上,經常可看到雇主為了加強公司的保障,對於競業禁止契約內容盡量約定對公司有利之條件,而忽略員工的立場。然而因我國憲法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因此競業禁止契約雖未完全悖於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精神,卻仍應謹守若干規範,務使雇主與員工之權益皆能受到公平之保障,方能符合憲法及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契約約定應符公平之規定,否則競業禁止條款應屬無效,不可不慎。

為此,勞委會(89)台勞資二字第 0036255 號函對於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即有如此函釋:「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1 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2 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3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4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5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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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658615.shtml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許多民眾常自行蒐證檢舉不法,但得小心,千萬別侵犯隱私!高市黃姓消防隊員認為鄰宅神壇及排煙影響居住品質,乾脆拿梯架在鄰宅外牆對屋內拍照,就被控侵犯隱私,法官判賠二萬元。
 

黃姓隊員表示,神壇周姓負責人還告他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不過檢察官認為,神壇是不特定人得以出入的場所,他對裡面拍照並未妨害秘密,處分不起訴。檢察官和法官的認知不同,他不服民庭法官的認定,會提出上訴。

周姓男子受訪表示,判賠二萬元他很滿意,不會上訴;但黃姓隊員事後還繼續對他房屋內拍照,他已另案提告,會繼續告到底;他在住家牆外擺滿盆栽,就是不讓黃再對他家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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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658607.shtml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羅文源三姊弟訴請與台塑創辦人王永慶具親子關係、要求死後認領官司,台灣高等法院昨天開庭,雙方對羅文源三人是否自小由羅景祺收養一事多所爭執,和解破局;高院下月七日開庭調查羅家生活狀況。

 

羅文源與羅雪珍、羅雪映三姊弟的母親林明珠,曾擔任王永慶護士,與王永慶生下三人後分手,後來與羅景祺結婚,羅景祺隨即認領羅文源三姊弟。法院判決羅文源三人與羅景祺無親子血緣,認領無效確定

羅文源三姊弟後來向法院提出「生父死亡後認領」之訴,要求認祖歸宗;一審獲勝,法院認定羅文源三姊弟都是王永慶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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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658617.shtml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
 

經營之神、台塑創辦人王永慶過世後,羅文源與姊妹出面要求認祖歸宗一案,王家雖不否認羅文源三人是王永慶親生子女,但堅持要他們承認已被羅景祺收養,目的是讓三人無權要求參與王永慶數百億遺產的分配

 

王家律師在法庭上雖多次強調,本案是關於身分的爭執,還未涉及財產爭議,但如果能確認羅文源三人與羅景祺間的收養關係存在,即使他們親生父親是王永慶、王永慶也曾承認三人是王家人,卻因法律上的關係和王家完全切斷,依法他們對王家所有事務都無權置喙。

 

羅文源三人已由法院判定與羅景祺間無血緣及認領關係,若彼此也不存在收養關係,三人既是王永慶血脈,王永慶又有撫育三人的事實,羅文源三人在法律上的身分,等於和王永慶二、三房的九名子女一樣,有權對王永慶遺產表示意見,且法律上至少保障他們,可和其他兄弟姊妹及大房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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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     

 

最近報上出現兩則內容截然不同,分別由立法委員推動修法的新聞,這些不同的修法主張,都是圍繞著刑法上的「告訴乃論」制度在打轉,其中的一方是主張擴大告訴乃論的適用;另一方則是主張縮減適用的範圍。



主張擴大告訴乃論適用的一方,是有立法委員認為目前社會上不斷傳出值得大眾關懷與同情的少年竊盜案件,例如:今年一月間,因為父親在外地打工賺錢,只有熊姓少年與妹妹在家,由於家貧經常三餐不繼,挨不住肚餓,前往大賣場偷竊麵粉、糖與茶飲等食物被扭送派出所。警方人員非常同情他的處境,除了依法辦理外,還動用派出所內的公積基金購買麵粉、泡麵等食物送給他;二月間,發生與車禍重傷,失業在家的父親同住的女童小岑,到書店偷畫具遭到逮捕。她的境況,也賺得辦案的警員、法官同情,紛紛解囊資助,並促使花蓮縣的傅縣長在大賣場提供免費文具券給學童購置文具的措施。九月間又有小六女童小茹,為了要圓智障哥哥渴望騎腳踏車的夢,家中無力購置,只好下手竊取。這些層出不窮讓人同情的案件,實有考慮情與法平衡的必要性,因此要在立法院提案,將未成年人的竊盜,由公訴罪改為告訴乃論。避免一些偶然犯錯而事出有因的未成年人不致一有竊盜行為,必須一律移送法辦,讓他們留下終生難以磨滅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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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障消費者權益,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以免民眾幫他人作保,卻遭銀行討債。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裕璋在草案初審通過後表示,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和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但一般保證人不在此限;不過,借款人若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可主動向銀行提出保證人。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表示,過去民眾若想向銀行借貸,卻沒足額擔保時,就需找連帶保證人作保,卻常傳出「保人變呆人」糾紛,促使他提案修法。他說,「事實上連帶保證人就是連帶債務人」,而現行銀行法對銀行辦理消費性金融放款,如購屋、買車與預借現金等的規定不明確。賴士葆表示,實務上銀行就算已取得足額擔保,還是會在契約中「玩文字遊戲」,利用一些遊走法律邊緣的合約條文,要求借款人需提供連帶保證人,或要求一般保證人預先拋棄「先訴抗辯權」,明顯罔顧現行法令精神。

賴士葆的提案還增訂,因自用住宅和消費性放款所徵提的一般保證人,保證契約從成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超過15年。不過,民主進步黨籍立委薛凌表示,有的契約超過15年,�! p房貸甚至超過20、30年,她建議應隨主契約調整有效期間。陳裕璋答詢表示,一般保證契約都依附在借款契約上,和借款時間相同。以房貸為例,一旦修法通過,可能會影響銀行縮短房貸借款期限。經委員會討論後決議,只要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中央通訊社100年10月06日報導:立院初審 貸款取消連帶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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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1/9/28/NEWS/FINANCE/FIN10/6617101.shtml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紀先生問:我兒子準備今年底結婚,我和太太想把名下存款贈與給兒子幫他「成家立業」,請問目前贈與的免稅額度有多少?贈與現金或其他財產給小孩,那一種比較省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遺贈稅法規定,每人每年擁有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也就是說,你和太太送給兒子的財產,只要一年不超過440萬元(220萬+220萬),都可以不用繳交10%的贈與稅。

 

另外,如果你兒子準備在12月結婚,你可把握跨年贈與的黃金機會,在今年12月和明年1月使用兩個年度的免稅額度,在短短兩個月的時間內,和太太一起贈與880萬元(440萬+440萬)都可免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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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傳統婚姻在天主教徒居多的拉丁美洲國家,已逐漸變成高風險的投資。年輕怨偶一旦熱情消退決定分手,就必須面臨道德勸阻和龐大費用,而制訂限定時效的契約婚姻法案的可能性也隨之大增。在墨西哥首都聯邦特區議會掌握過半席次的左翼「民主革命黨(PRD)」黨團,本周提出前所未見的自訂時效婚姻契約修定案,由當事者雙方決定婚姻的法律時效,而非現今的終生婚約。參與連署的議員盧納指出,修法條文中規定,契約婚姻期限最少兩年,雙方在期限屆滿時如果感覺良好可以續約。但如果雙方決定分手,必須依照婚約規定扶養子女並分配財產。萊昂內爾指出墨西哥市平均每兩對就有一對以離婚收場,且離婚案大多發生在婚後兩年內,法案一旦過關雙方都可以避免在離婚時受無謂折磨,更不必以蹺家逃避責任。契約婚姻法案提出後各界反應熱烈,年底將付諸表決,然勢力龐大的天主教會強烈抨擊提案「不負責任」和「不道德」,與民間支持成強烈對比(中國時報100年10月01日報導:不必綁終身 墨西哥推短期婚姻契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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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朱政龍律師 【台灣法律網】

一、 前言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於民國民國100年6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6月29日總統公布,共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金融消費者保護,第三章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第四章附則,總計33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目前規劃預計是在100年年底時實施,101年2月成立爭議處理機構(財團法人),8月時向業者收取年費。



其立法背景主要有二:一為「強化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規範」;二為「建立法定訴訟外金融消費者爭議處理機制」,依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稱,主要是考量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日趨複雜,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在財力、資訊及專業方面實質不對等。此外,發生金融消費糾紛時,循司法途逕救濟往往曠日費時,所費不眥,因此有必要於訴訟途逕外,提供金融消費者一具金融專業且能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爭議之機制。惟目前解決金融消費爭議之機構及程序散見各法規,缺乏單一專責機構,且多無法律依據,爰參考英國金融服務及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FSMA)英國金融公評人(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Ltd., FOS);以及新加坡金融業紛爭調解中心(Financial Industry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Ltd. FIDReC)制度,並參考國內諸如「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銀行公會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機制」、「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等,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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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房地產建案不斷推出,許多建案號稱高樓景觀絕佳,但在炫人的廣告背後,周邊住戶擔心「日照權」、「景觀權」遭剝奪,紛紛向環保署陳情,要求政府拿出對策。
環保署表示目前仍難以管理,但承諾明年的世界地球日前提出對策,包括日照權、景觀權在內的環境權綱領草案,未來立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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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行政院長吳敦義今天說,外界關注是否擴大「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中採樣範圍規定,他指示內政部與法務部深入研議如何在兼顧治安需求與人權保障下,推動修法。行政院新聞局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吳敦義下午主持行政院治安會報,會中提到近來沉寂14年的「東海性侵之狼」及沉冤21年的台北市南港成德國小女童遭性侵殺害案,都是因比對去氧核醣核酸(DNA)揪出嫌犯。吳敦義表示,外界相當關注是否擴大「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採樣範圍,立法院也有修法提案;他指示內政部與法務部深入研議,如何在兼顧治安需求與人權保障下,推動法案修正,並提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討論(中央社100年8月31日報導:DNA採樣修法 政院指示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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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社會上棄養父母的不肖子女不在少數,藝人張○○也曾因為撫養問題,和母親各執一詞,數度鬧上新聞,立委賴○葆參考新加坡經驗,將親屬扶養義務明文化,提案立法規範,未來通過之後,一旦父母提出需求,可依法直接從子女薪水提撥撫養費用,而未盡父母義務,有遺棄或虐待的,子女也可向法院要求免除撫養。藝人張○○母親(100.01.21):「我沒有指望過他們養我,可是妳一個做兒女的,妳怎麼可以公然說謊。」藝人張○○的母親,曾經控訴女兒棄養,母女各執一詞,數度上新聞版面,奉養父母到底是不是子女義務?立委認為,白紙黑字立法,才對老人家有保障。國民黨立委賴○葆:「被拋棄就被拋棄、被棄養就被棄養,父母只能徒呼負負,沒辦法做什麼事情,有這個法的話,最少他最後有個法律上的依據。」參考新加坡的雙親撫養法,如果父母子女間,對扶養方法沒共識,長輩可以向法院起訴,核發撫養命令,一旦這個會期我國通過立法,父母提出被撫養需求後,所需的費用,直接從子女薪水扣,或者成立信託,以利息支付,一次付清也可以,再不然就由法院認定的方式,橫豎都要子女履行撫養義務。遭控棄養父親張小姐:「以前我爸喝酒後,對我媽不是很好,我媽也是一直在! 忍耐。」從前不顧家、老了要人養,子女可不願意,考量並不是所有人都曾經是好爸爸、好媽媽,如果有遺棄、虐待,或者其他犯罪行為,子女也可以反過來請法院認定免除撫養,孝道倫常得靠立法確保老有所養,似乎逐漸成為高齡化國家趨勢(TVBS 100年9月6日報導:扣薪養父母!立法防啃老族 阻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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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屈習生

 

原審判決在上訴判決產生之後,送達當事人手中時,原審判決即失效。因此從理論上講,原審判決和上訴判決之間,不會存在措辭限定的權限問題。但實際案例中,由於法官的疏忽,確實可能產生原審和上訴判決措辭限定的權限問題。在本文中,筆者將結合實例論述這個問題。有關論述如下:

 

鹹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此後本文簡稱XQ法院)審理Q君起訴陝西如意電氣總公司(此後本文簡稱S公司)多年拖欠工資和多年拖欠工資導致精神損害案(此後本文簡稱DT案),於2010年7月26日,以(2010)鹹秦民初字第01229號民事裁定書(此後本文簡稱01229號裁定書),裁定DT案“被告主體不存在”,駁回Q君的起訴。此後Q君持01229號裁定書上訴到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並且由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DT(上訴)案。由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DT(上訴案),就形成了產生原審和上訴判決措辭限定的權限問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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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經歷離婚、喪偶的外配,今後可以順利取得合法的工作證,不用再為了「無頭路」擔憂,或者非法打工,未來居留證上會特別加註,離婚或喪偶的外配找工作更方便。來台外配在台人生地不熟,若是來台後經歷離婚或者喪偶,頓失依靠,更是孤苦伶仃;過去,離婚、喪偶的外配需要特別申請,才可以取得合法工作證,然而工作證申請不易,讓許多人冒著被抓的風險非法打工。

 

來台10年的越南阮氏,前年先生因癌症去世,阮氏一人帶兩個小孩,因無合法工作證,找工作不易,阮氏只好打零工,根本無法負擔家中的生活所需,阮氏難過地說:「丈夫去世了,我一個人又要照顧小孩,不能工作,怎麼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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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胡綺萱.楊春吉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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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某科技大廠因產能下降,擬採無薪假因應。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天指出,雇主因應業務緊縮,如認有暫時減少工作日數,並減少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否則恐違反勞基法。報載歐、美經濟局勢不好,連帶影響高科技外銷出口訂單,產能利用率已明顯下降,傳出有廠商要員工放「無薪假」降低人事成本。但勞工局指出,為因應全球經濟局勢可能帶來衝擊,雇主仍應配合遵守法令規範,以維護相關勞工基本權益。勞工局勞動基準科指出,雇主為因應業務緊縮,如認有暫時減少工作日數,並減少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在未經勞工同意前,雇主仍應依原來勞動契約約定辦理,如未得到勞工同意就實施無薪休假,以致勞工工資短少,已違反勞動基準法,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限期給付工資,或逕予處罰。 為避免事業單位因關廠歇業或大量解僱勞工引發勞資爭議,雇主應於「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情形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公告揭示,並於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協商,以維護社會安定(中央社100年9月21日報導:無薪假不協商 北市: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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