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FINANCE/FIN2/8312297.shtml
|
||
行政院會昨(21)日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經濟部表示,新修正條文中,包括多元對價、設置特別委員會與異議股東股權收購機制等三大改革亮點,充分與國際新規接軌,有助國內企業併購彈性,讓併購市場更活絡。
新企併法也增加不少小股東保護措施,例如要求上市公司在併購後下市,需要經過三分之二股權同意,私有化難度大為提升,此條文被外界視為「國巨條款」。
|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2/8312297.shtml
|
||
行政院會昨(21)日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經濟部表示,新修正條文中,包括多元對價、設置特別委員會與異議股東股權收購機制等三大改革亮點,充分與國際新規接軌,有助國內企業併購彈性,讓併購市場更活絡。
新企併法也增加不少小股東保護措施,例如要求上市公司在併購後下市,需要經過三分之二股權同意,私有化難度大為提升,此條文被外界視為「國巨條款」。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8312394.shtml
|
||
莊姓女子買到法拍凶宅,無法貸款只好棄標,還要負擔下一拍所拍定的差額,能否向原債權銀行求償?法界人士認為,必須證明債權銀行有故意隱瞞凶宅的過失,舉證難度較高。但買到凶宅者,求償幾乎都勝訴,買方有正當理由主張撤銷,不用負擔差價。
台南市律師公會前理事長吳信賢表示,法院拍賣的房子是凶宅,若債權人(銀行)和法院知情,在拍賣時都有告知義務。透過法拍買到凶宅,棄標還要負擔差價,很不合理,「相信沒有人可以接受。」
吳信賢說,依照強制執行的一般棄標處理,如果主張棄標合理,就可撤銷拍賣,不用負擔差價,更何況凶宅不僅影響購買意願,價格也有很大的差距,如果法院在強制執行上不考慮這一點,就很不公平。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8312390.shtml
|
||
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拍賣債務人的房子,書記官通常會到現場履勘,詢問債務人關於房屋標的現狀使用情形,若有特殊狀況會註記在公告上,但這並非「義務」,也未有相關的法令課責規範,導致資訊不透明甚至被隱瞞,形成民眾購買法拍屋的風險。
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法拍屋的買受人是沒有物的瑕疵擔保請求權,也就是說,民眾標到的法拍屋如果有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或凶宅,無法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法界人士認為,這條法律已不符時宜,因為房屋買賣是人生重要的大事,民眾信賴法院貼出的公告購買法拍屋,如果法院貼出的公告沒有充足資訊,導致民眾買到嚴重瑕疵房屋,法院卻不負責,並不合理。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8309849.shtml
|
||
經過多年努力,終於有非邦交國願意與台灣簽署引渡文件。雖然這次與英國簽署的只是針對個案的備忘錄,但實質內容完全與國對國之間的引渡協定無異。有了這個好的開始,未來我與他國洽談引渡時就可援引此例,對我外交和司法來說,都是重大突破。
到目前為止,曾與我簽署引渡條約的國家只有十二個,而且都是邦交國;其中五個已斷交,引渡條約也暫停實施。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與無邦交國的司法互助,但在引渡這方面一直很難突破,因為引渡涉及敏感的主權問題,彼此沒有正式外交關係,自然很難談下去。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8304696.shtml
|
||
國防部轄屬的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以及北部地方法院,日前針對軍審法修訂造成的問題,各自向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聲請,外界懷疑是軍方藉此對軍審法修訂表達不滿,國防部已否認。
根據今年八月六日修訂的軍事審判法,軍人在承平時期犯罪,將由一般法院審理。新修法條並規定,按照所犯罪名不同,分兩階段移轉;其中第一階段是即時移轉,第二階段則為明年一月十三日移轉。
國防部官員指出,這次提出釋憲聲請的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是因為審理一件校級軍官涉嫌不當觸摸女性部屬案件,可以依據觸犯一般刑法的強制猥褻罪,也可依據性騷擾防制法論罪;但前者屬於已經移轉一般法院的第一階段,後者屬於仍由軍事法院審理的第二階段。 |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302191.shtml
|
||
朱姓行銷公司負責人向雅虎奇摩網站購買廣告,光一天的點閱率,廣告費就高達約一萬四千元,懷疑是對手雇用「網軍」點擊,意圖讓公司開銷過重;新北地檢署調查,點閱廣告的十九人均不清楚自己電腦的IP位址為什麼會有點閱紀錄,作出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指出,「妨害電腦使用罪」是針對無故以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電腦或網路設備,致生損害他人或公眾的行為;朱的公司電腦設備既沒有遭受干擾,購買廣告原本就是要讓人瀏覽,即使確實有人聘請網友點擊,只要並非使用惡意程式,仍不構成犯罪。
新北市一間創意行銷公司今年三月為了宣傳貸款服務,向雅虎奇摩網站購買關鍵字廣告,但在一天的三個小時內,點閱率竟密集達八十次,導致廣告費暴增;朱姓負責人懷疑是公司競爭對手出動「網軍」,或使用網路封包洪流惡意程式。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8287827.shtml?utm_source=udn&utm_medium=left3_2_news&utm_campaign=index
|
||
黑 心食品盛行,消費者在打團體訴訟時,可能連一毛連也拿不到,民進黨立委吳宜臻上午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表示,對黑心廠商再高的罰金,乃至犯罪所得,最後都只 是繳歸國庫,為遏阻黑心廠商的惡意侵權行為,應該在民法中引進懲罰性賠償金的制度,讓黑心廠商得到懲罰,也才能保護善意的消費者。
不過,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反對在民法中通案性的增訂懲罰性賠償金制度,陳明堂強調,英美法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的背景,與我國民法損害賠償制度不同,懲罰性 賠償金不應與犯罪追訴制裁的目的相混淆,強調懲罰性賠償只宜在個別法中規定,例如在消費者保護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等中規定。
陳明堂說,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如全面在民法中引進,對學理及實務上影響深遠,建議不宜在民法中通案增訂。 |
http://vision.udn.com/storypage.jsp?f_ART_ID=1408&pno=0
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
全台第一部「公益公司法」草案出爐。有別於一般公司追求的是股東最大利益,公益公司雖然營利,但更要促進「公共利益」。這是社會企業概念席捲全台以來,由民間提出的首部相關法案,已在政府部門討論中。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8220655.shtml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關 廠失業工人貸款是公法或私法契約,若是公法請求權僅五年,勞委會將喪失請求權,一、二審見解不一,法界人士強調款項是由勞委會代失業勞工向銀行借的,真正 債主是倒閉的廠商,若由政府買單,猶如是「無底洞」,此例一開,後果嚴重,建議比照卡債族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模式辦理。
16年前中北部廠商惡性倒閉,造成500多名員工失業,領不到資遣費、退休金,由歇業失業工人立約,依「關廠歇業失業員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規定」,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借款,並由借款人的親友擔任連帶保證人,再由勞委會委託金融機構執行。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強調,政府補助老人養護中心,為維護老人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及增進老人福利的老人福利政策的行政目的,而與業者約定提供補助款,這才是公法契約。
http://www.udn.com/2013/5/6/NEWS/SOCIETY/SOC6/7877656.shtml
【聯合報╱記者廖炳棋/台北報導】
某國立大學資工研究所一名研究生與電腦高手在網路辯論資訊安全問題,為證明自己觀點正確,駭入對方負責維護的音樂網站資料庫,將所有會員姓名變成空白;他贏了打賭,卻觸法;刑事局發現他留下的漏洞,循線查獲他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嫌送辦。
據了解,這名研究生高中時曾拿下台北市軟體競賽前三名,他被逮後辯稱並未將駭得的會員資料拿來作不法用途,只是一時意氣之爭,想證明自己的想法是對的;不過刑事局人員告訴他,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並竄改資料就是觸法,依法必須究辦。
http://www.udn.com/2013/4/22/NEWS/WORLD/WOR1/7846568.shtml
【聯合報╱陳韻涵/輯譯】
「米蘭達法則」源自美國一九六六年米蘭達控告亞利桑那州一案判例。米蘭達一九六三年因綁架、性侵遭逮捕,他在未被告知憲法權利的情況下坦承犯行。法院僅以米蘭 達口供為證判刑,後來米蘭達的律師上訴,聯邦最高法院認定被告不知道有「不證己罪」的權利而推翻判決。
此後,美國法律規定,檢警偵訊嫌犯前若未宣讀四點原則,嫌犯自白就無證據能力,不得做為呈堂證供。這四點原則如下:
一、你有權保持緘默。
二、你的任何陳述可能並將在開庭時成為不利你的證據。
三、你有權在被訊問前要求與律師先會談,被訊問時有權要求律師在場。
http://www.udn.com/2013/4/22/NEWS/WORLD/WOR1/7846565.shtml
【聯合報╱編譯任中原/報導】 唯一能為波士頓爆炸案諸多謎團提供答案的被捕嫌犯佐哈.查納耶夫,如今有口難言;他躺在病床,喉嚨被彈片所傷,嘴裡插著管子。聯邦檢察官守在醫院;美國政府並已決定未來訊問時,不會對嫌犯宣讀「米蘭達法則」,即主動告知嫌犯擁有「保持緘默」及「諮詢律師」的權利。
麻州州長派崔克表示,嫌犯查納耶夫病情嚴重但情況穩定,還無法說話;「我本人,而且我想所有專業執法人員基於各種理由,都希望嫌犯能夠活下去,因為我們有一百萬個問題要問,而且這些問題都必須得到解答」。
一名聯邦官員表示查納耶夫的喉部受創,可能永遠無法說話,還有調查人員說他的喉部傷勢可能是自殺造成的。逮住查納耶夫的水鎮警長狄非奧指出,在看到嫌犯負傷後,「現場並未訊問。他需要救助,我們把他送到醫院。」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E5%A4%A7%E6%B3%95%E5%AE%98%E9%87%8B%E6%86%B2%20%E7%8E%8B%E5%AE%B6%E5%BE%8B%E5%B8%AB%EF%BC%9A%E8%81%B2%E8%AB%8B%E5%86%8D%E5%AF%A9%E6%9C%89%E4%BE%9D%E6%93%9A-7859330.shtml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邱瓊玉/台北報導】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7859326.shtml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大法官昨天作出七○九號解釋,認為都市更新條例有關核准都更程序、同意戶比例、送審未辦聽證會等三項條文,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也不符正當行政程序;必須在一年內檢討修法,逾期失效。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4/7844979.shtml
|
||
網路交易盛行,國內第三方支付商機逐漸成熟,不僅非銀行業搶食大餅,國銀近期也陸續成立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永豐銀行就打出「月租費○元」,鼓勵兼差的網路賣家使用,甚至連朋友索取聚餐費用,都可輕鬆收付。
目前包括中國信託銀行、第一銀行,以及永豐銀和玉山銀行,都已取得金管會同意,可承作第三方支付(網路交易代收代付)。一銀去年底率先推出,永豐銀上月跟進,中信銀則預計今年上半年上線。
一銀是和藍新科技合作推出「第e支付」,包括個人戶和公司戶的買家或賣家都可加入;買家可透過網路ATM、ATM轉帳,或是信用卡、代收款項餘額等方式付款。 |
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MAIN_ID=414&f_SUB_ID=4054&f_ART_ID=288307
【聯合報╱記者何醒邦/台北報導】
成屋買賣糾紛時有所聞,內政部去年修訂「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在五月一日上路,對凶宅、山坡地住宅等重要資訊,有更嚴格規範;例 如未來賣房子都要說明「持有期間」及「持有前」是否曾發生自殺、橫死等意外,業者售屋也不可用「廣告僅供參考」等字眼,否則最高可被罰一百五十萬元。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月上路後,內政部也將定期抽查。建商表示,新成屋大多沒人住過,應沒有凶宅的問題;至於新制修定的部分,因上路前有一段緩衝期,業界早已落實。 內政與消保官員說,現行「買賣契約書」沒法律強制力,但新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上路後,若違反規定可處六至一百五十萬元罰款;新制主要規範對象雖是建商銷售的新成屋,但民眾若透過房仲向一般屋主買房,一樣可請房仲提供成屋資訊作訂約參考。 官員說,新制要求賣方「充分資訊揭露」,除要寫清幾房、幾廳,也要載明如房屋未登記的違建或增建、漏水、輻射屋檢測、海砂屋檢測等重要房況資訊。 過去賣方只要填寫「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凶殺、自殺,新制則要求「持有前」的狀況也要一併填寫;山坡地住宅過去不必特別填寫,但新制則規定賣方要向各縣市政府調閱資料,並說明是否列管。 官員也指出,許多建商售屋常以「廣告僅供參考」及「受益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迷惑」消費者,未來一概不准,要清楚說明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往只有記載交屋時間,現在則增加違約條款,若不按時交屋,買方可請求依天數支付總價萬分之二的賠償金額。 |
http://www.udn.com/2012/12/23/NEWS/SOCIETY/SOC6/7585121.shtml
|
|
2012.12.24
司法院昨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決定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增設「大法庭」,處理法律見解的歧異,然後作出判決;民眾打官司將不必再賭運氣,擔心「同案不同命」。
http://tw.news.yahoo.com/吳敏誠案-庭上辯生死-最高院首見-213000046.html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首次「辯生死」,廿四日針對吳敏誠殺人死刑案召開辯論庭。死者家屬當庭泣訴吳的惡行,請求法官將吳判死,以彰顯正義;被告律師尤伯祥則稱,吳罪不致死,判他無期徒刑足可在獄中對自己的惡行懺悔一輩子。經過三小時檢辯唇槍舌戰和法律攻防激戰,審判長賴忠星諭令全案辯結,下月十日宣判。
吳敏誠十九年前因細故殺害前女友,自首減刑服刑三年半獲假釋,出獄後與安親班老師黃瓊瑤交往,九十八年底吳不滿黃女要求分手,持槍在安親班前槍殺黃女致死。
本案除一審判被告無期徒刑外,高院歷經更審,三次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共有九名法官,都以吳草菅人命,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判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