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udn.com/2014/4/12/NEWS/SOCIETY/SOC6/8607984.shtml
【聯合報╱記者歐陽良盈/高雄報導】
不是只有出聲罵人才構成公然侮辱,不出聲以手語比手畫腳罵人,一樣也會構成公然侮辱,高雄檢方昨就有這樣的起訴案例。
被起訴的是名陳姓聽障女,她在辦公室當眾比手語「罵」前男友;檢察官說,雖然一般人不懂手語,但這一手語罵人案,在場人員都懂手語,所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
http://www.udn.com/2014/4/12/NEWS/SOCIETY/SOC6/8607984.shtml
【聯合報╱記者歐陽良盈/高雄報導】
不是只有出聲罵人才構成公然侮辱,不出聲以手語比手畫腳罵人,一樣也會構成公然侮辱,高雄檢方昨就有這樣的起訴案例。
被起訴的是名陳姓聽障女,她在辦公室當眾比手語「罵」前男友;檢察官說,雖然一般人不懂手語,但這一手語罵人案,在場人員都懂手語,所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
http://www.udn.com/2014/3/24/NEWS/SOCIETY/SOC6/8565513.shtml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4.03.24 02:37 am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引來許多是否觸法的疑慮。其實遇到欠債落跑,債權人可持法院執行通知或命令,查詢債務人的車籍及財稅資料,警方提供車禍當事人雙方個資、依公寓大廈規約公布欠繳管理費住戶姓名,都不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MAIN_ID=415&f_SUB_ID=4080&f_ART_ID=303154
【聯合報╱記者廖炳棋/台北報導】
民眾購買法拍屋最怕遇到海蟑螂,對方慣用與原屋主簽訂的假租屋契約向得標人要錢;多數人遇到這種情況,不是打民事官司就是付搬遷費。警方建議,得標人可複印一份對方提供的租賃契約送到國稅局,當稅務人員出面後,原屋主大多會承認租約造假,這時海蟑螂想挾約要脅就會破局。
海蟑螂常與法拍屋原屋主勾結,最常用的手法就是拿出租賃契約,聲稱自己有租約在手,得標人不能隨意趕人,想拿回房屋就要付錢了事,否則絕不搬走。得標人為趕快拿回房屋,大多付錢解決,有些海蟑螂因此獅子大開口。得標人若不堪勒索,最後都會提告,但除了打官司心煩,也曠日費時。
http://www.udn.com/2014/2/8/NEWS/SOCIETY/SOC6/8471460.shtml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14.02.08 03:39 am
冤獄賠償,現在由國庫支付,未來可轉嫁由保險負擔。在高檢署的要求下,產險公會已研發出「刑事執行人員責任保險」,理賠檢察官與書記官執行刑事案件當事人時「算錯刑期」的風險。
http://www.udn.com/2014/1/13/NEWS/NATIONAL/NATS2/8421460.shtml
【聯合報╱本報記者蘇位榮】2014.01.13
卅五年前叛逃到中國大陸的林毅夫,金門高分檢初步認定林毅夫為「繼續犯」,將繼續通緝,但法界有不同的聲音。
應否繼續通緝的關鍵,在於林毅夫的犯行是「即成犯」或「繼續犯」?如果採「即成犯」見解,林毅夫卅五年前的投敵罪早已逾廿年的追訴期,即應撤銷通緝;但如果是「繼續犯」,則仍屬「行為繼續中」,高檢署顯然是依此一見解而發布對林毅夫的通緝令。
http://www.udn.com/2014/1/13/NEWS/NATIONAL/NATS2/8421458.shtml
【聯合報╱記者程嘉文/台北報導】2014.01.13
林毅夫投敵通緝案今天由軍檢移給金門高分檢偵辦,對於是否應繼續通緝林毅夫一事,國防部昨天重申尊重司法判決的態度,但也指出,軍方過去已多次清楚表達立場,就是認定林的投敵行為仍在繼續,因此沒有通緝失效的問題。
在林毅夫之外,受通緝知名投敵犯,還包括駕機投奔大陸的前空軍飛官黃植誠、林賢順等人。近年他們在大陸屢次透過台灣媒體表達,希望能回台探親。
http://www.udn.com/2013/12/20/NEWS/SOCIETY/SOC6/83728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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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去世後,名下不動產由兩名兒子辦理繼承;兩人的繼母沒分得財產,提告請求塗銷登記。一審認為繼母和陳父在自家結婚,沒有公開儀式,婚姻不成立;二審發現兩人結婚時家中大門開著,鄰居經過還探頭說「恭喜」,屬公開儀式,改判繼母有繼承權。
繼母提告主張,十九年前在新北市永和五樓住處和陳姓男子舉行婚禮,邀親友到家中聚餐,當天雖沒掛囍字、囍帳,但親友都知道出席目的,證婚人也有在結婚證書上簽名。兩人共同生活十多年,因工作忙碌,一直忘記辦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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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83273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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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指出,「讓婚姻中受傷的人獲得補償」,是廢除與保留通姦罪者最大的公約數;要廢除通姦罪,民法一定要有配套措施,保護受傷的一方和小孩。 依據法務部資料,目前有通姦罪的國家有南韓、美國十個州、印度、印尼、柬埔寨和伊斯蘭教國家;歐洲、日本等先進國家多不處罰通姦,大陸也沒有通姦罪。 廢除通姦罪似乎是國際潮流,但學者、專家認為,法律是為了解決當前社會問題,不是要趕流行,如果要廢通姦罪,必須有完善配套措施。 高院法官邱忠義贊成廢除通姦罪。他指出,隱私權是自主權之一,從審案經驗發現,告配偶通姦,反而讓被告的雙方「愛到犯罪無怨尤」建立革命感情,關係反而會更加密切;甚至有丈夫替小三付罰金,再公然比翼雙飛,元配莫可奈何。 |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83273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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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83272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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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3217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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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購買高額躉繳保單,無論受益人填寫自己或家人,死後都有可能被國稅局課徵遺產稅。南區國稅局表示,一名民眾生前為家人購買2千多萬元保單,國稅局最後以實質課稅原則,將該筆資金納入遺產,課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副局長盧貞秀指,一般民眾以為生前購買保險,死亡理賠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可免課遺產稅。事實上保險金不計入遺產,前提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
盧貞秀表示,一名王姓民眾生前賣地,所得3000多萬元,2年後王先生過世,家屬申報遺產總額僅1000多萬元,國稅局追查資金流向,發現王先生過世前為配偶與子女購買2000萬元保單。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83200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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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3184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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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具體求刑與法官裁判大不同。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審判中被求處無期徒刑,一審只被判7年4月,刑度差很多;李宗瑞被精算要服刑209年,被求處有期徒刑上限的30年,但一審判他18年6月,也是一例。
檢察官普遍都曉得具體求刑不等於終局判決的刑度,但為何還要具體求刑?理由不外乎表達自己對案件的重視,也反映出被告犯罪傷害國家或私人法益的程度。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貪,檢方查出他利用招標案A錢,自己過好、吃好還藏黃金,起訴對他求處無期徒刑,黃季敏身為救災救難的高級公僕,卻將公帑納入個人荷包,偵查中不認罪,審判中狡辯,雖然未必最後會被判無期徒刑,但檢察官對本案的求刑,符合民意期待。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83183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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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4/83157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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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信用卡買機票或付8成團費,就能獲得免費旅行平安險保障,但在金管會關切下,納入「財務核保」機制。即日起,信用卡提供的綜合保險中,若全程意外保額超過1000萬元,銀行要先評估持卡人的身分與年收入,是否真的「值得」千萬保額。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自11月9日起,信用卡綜合保險內含的「全程保障傷害險」,保險金額若超過1000萬元,金融機構必須先進行財務核保。
這項規定主要鎖定銀行的信用卡高檔客戶,尤其是數10萬名「頂級卡」卡友,目前有部分銀行,例如國泰世華提供頂級卡友的全程傷害保險,額度就有2000萬元。 |
http://udn.com/NEWS/MAINLAND/MAI3/83143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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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銀監會昨(22)日公布新政,放寬對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營業地域、消費貸款額等限制;其中出資人持股比例將從50%降到30%,以引導更多民間資本進入基層金融領域。
消費金融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而是針對低收入消費人群提供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由於貸款期限短、風險小,辦理時間便捷,被視為增加大陸基層金融的內需動力之一。
新華社報導,大陸銀監會發布新修訂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允許非金融企業發起設立消費金融公司,鼓勵更多具有消費金融優勢資源的民間資本准入,新法自2014年元旦生效。 |
http://udn.com/NEWS/MAINLAND/MAI3/83143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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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昨天通過《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規範民間借貸法制化,有助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問題。這是大陸地方首部民間借貸法,明年3月1日起實施。
溫州老闆跑路案頻傳,60%企業參與民間高利借貸,新規有望遏止歪風。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周德文說,民間融資一直處於灰色地帶,不利於金融正常發展。
浙江省中小企業多,正規管道融資滿足度低僅10%;透過民間借貸規範法制化,將改善中小企業融資。 |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3161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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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褒忠鄉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84年時發生綁標圍標案,前後任鄉長柯清雄、吳正忠都被判處有罪,歷經18年官司還在打,日前更七審仍判處有罪,兩人官司由中年打到老年,柯清雄和顧問公司負責人何和良今年9月都已過世。打官司打到死,卻仍未定讞,地方人士不勝唏噓。
法界人士表示,官司纏訟那麼多年的案例很少見,問題在最高法院非以犯罪事實作認定,而採取法律審,才一再發回更審,這也是長期來的爭議;由於一審到更七審都判有罪,卻無法定讞,難免造成司法資源浪費,也非當事人所願意。
台南高分院發言人葉居正表示,當事人的訴訟權也要維護,大家都希望官司不要拖,近年已有改善,最高法院近一年來發回更審的案件明顯減少,駁回率高達8成。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83161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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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最近對酒測值零點二六、零點八五、一點五四的初犯酒駕者都判刑三月,法界憂心量刑失衡會讓酒測者心存僥倖,建議明訂量刑標準。據了解,部分法官雖研擬對酒測值較高者多判一至二月,但有資深法官認為,量刑是法律賦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宜律定量刑標準。
新北地檢署對酒駕初犯者,明訂處罰標準,酒測值達零點二六,緩起訴處分金五到六萬元,達零點八五是九至十一萬元,一點五四以上至少十五萬元,還要接受義務 勞役、參加法治教育講習;若當事人不同意,檢察官便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過,法院對初犯酒駕者卻幾乎一律判刑三月、易科罰金九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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