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udn.com/2012/7/12/NEWS/SOCIETY/SOC2/7219688.shtml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簡姓婦人和王姓情夫投宿飯店,因私生女墜樓而曝光。簡婦的丈夫曾控告兩人通姦,檢方認為他已宥恕婚外情而處分不起訴;妻子再犯,丈夫可否提告?法界人士指出,再度通姦應視為「新事實」,丈夫可以提告。
刑法第二百卅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姦罪是告訴乃論,告訴期限為六個月,「從告訴人知悉時起算」。
律師吳孟良指出,所謂的「知悉」,是指丈夫確知妻子的通姦行為,如果只是懷疑,就不算知悉。雖然簡婦丈夫曾提告通姦,檢方處分不起訴;但妻子再次與情夫開房間,應視為「新的犯罪行為」,丈夫可在知悉起六個月內提出通姦告訴。